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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三等警察
特考)錄取之分發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且經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者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錄取人員檢具分發志願書(如附件)向本部(消防署)申請免除教
育訓練,並由本部(消防署)依其志願順序協調相關機關配賦分發
。
(二)無法按前款規定依志願分發時,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
預算缺額,逕行配賦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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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未具警大畢(結)業
資格之消防機關現職或非現職人員,先行分發隊員占缺受訓(包含教
育訓練及實務訓練),有關各消防機關缺額提報及本部配賦原則、分
發作業方式分別如下:
(一)缺額提報:
年度警大學士班四年制畢業,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本部(消防署)函請各消防機關增列提報三等警察特考需用名
額,併原提報名額(扣除當年度已分發名額)配賦分發。
(二)配賦原則:
1.優先配賦:
各消防機關於其現職人員錄取名額範圍內,得優先配賦。
2.一般配賦:
扣除優先配賦員額後所餘缺額列為一般配賦,由本部(消防署)
依預算缺額及提報名額比例配賦。
(三)分發作業:
依本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四)分發及報到時間:
配合警大教育訓練調訓前完成分發及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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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機關於其現職人員錄取名額範圍內,未足額配賦之員額,除無適
當職缺未接受分發者外,優先列入當年度或次年度三等警察特考或一
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配賦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