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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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三等警察
    特考)錄取之分配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且經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者之分配方式如下:
(一)錄取人員檢具分配志願書(如附件)向本部(消防署)申請免除教
      育訓練,並由本部(消防署)依其志願順序協調分配機關。
(二)無法按前款規定依志願分配時,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
      預算缺額,逕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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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未具警大畢(結)業
    資格之消防機關現職人員,分配隊員占缺受訓(包含教育訓練及實務
    訓練),其配賦原則及分配作業方式如下:
(一)配賦原則:
      1.優先配賦:
        各消防機關於其現職人員錄取名額範圍內,得優先配賦。
      2.一般配賦:
        扣除優先配賦員額後所餘缺額列為一般配賦,由本部(消防署)
        依預算缺額及提報名額比例配賦。
(二)分配作業:
      依本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三)分配及報到時間:
      配合警大教育訓練調訓前完成分配及報到。
    前項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實務訓練機關以分隊長同一陞
    遷序列職務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