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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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規範海嘯來襲時,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程序及權
    責分工,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少人命傷亡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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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
      其發布時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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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嘯警報發布時機、內容及通報: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依氣象局海嘯資訊發布作業
      要點規定發布海嘯警報,其發布時機如下:
      1.遠地地震海嘯警報:接獲美國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PTWC)發布
        海嘯警報,預估三小時內海嘯可能到達臺灣時。
      2.近海地震海嘯警報: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
        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
(二)海嘯警報內容包括:地震發生之時間、地點,可能受海嘯侵襲之警
      戒分區有關海嘯波預估到達時間與最大預估波高,及海嘯來襲後,
      中央氣象局潮位站實際觀測之海嘯波到達時間與波高。
(三)海嘯警報通報:由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相關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港灣及沿海電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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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時機及內容:
(一)發布時機: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
      危險程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二)警報內容:
      1.具語音廣播功能:
        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
        、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內容如
        下:
     (1)近海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民眾迅速
          往高處疏散」。
     (2)遠地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將於○○
          時○○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
        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五、海嘯警報發布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海嘯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消防署】)、防空警報系統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
      管制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後,陳請部長核示,通報警
      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通知,書面後
      補。
(三)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受命後,針對警戒區域,
      透過區域之警報臺,發布海嘯警報。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時,本諸權責決定
      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臺,發布海
      嘯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