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五、海嘯警報發布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海嘯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消防署】)、防空警報系統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
      管制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後,陳請部長核示,通報警
      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通知,書面後
      補。
(三)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受命後,針對警戒區域,
      透過區域之警報臺,發布海嘯警報。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時,本諸權責決定
      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臺,發布海
      嘯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