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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執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項第五款所規定事項
,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加強中央與地方協調聯繫,整
合中央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救災,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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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啟動時機
發生颱風、地震(海嘯)、火災、爆炸等重大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為協助地方政府救災,有派員就近協調或協助救災必要時,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指派與該次災害相關機關(單位)人員擔任協調
官,進駐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並得視災情需要,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同意後,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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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地點選定
(一)內政部(消防署)平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可供作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之適當地點,並將資料建檔,其設置條件
如下:
1.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2.作業空間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電之地點。
3.交通便捷且利於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聯繫。
(二)內政部(消防署)災時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符合前款
規定且接近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現地指揮所之地點,並報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後,設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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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揮官及副指揮官
(一)前進指揮所置指揮官一人,綜理前進指揮所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
官二或三人,襄助指揮官處理前進指揮所災害應變事宜。
(二)前款人員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次長或適當層級人員擔
任。
五、編組
(一)前進指揮所編組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二點有關功能分
組規定辦理,設幕僚參謀組、災情監控組、新聞處理組、網路資訊
組、支援調度組、搜索救援組、疏散收容組、交通工程組、醫衛環
保組、行政庶務組等功能分組,其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派員進駐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各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亦得視
實際需要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派員參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運作。
六、進駐人員及任務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各功能分組進駐機關(單位)人數詳
如附件二,參與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九職等
(或比照九職等)以上人員一名進駐、協助機關(單位)應至少指
派幕僚人員一名進駐,執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九點所定
各進駐機關之任務及下列工作:
1.幕僚參謀組:由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主導。
(1)掌握全盤應變處置,分析及評估災害狀況,提供應變決策腹案
。
(2)籌開前進指揮所記者會及預擬新聞稿或發言稿。
(3)擔任前進指揮所、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
中央因應對策及地方災情現況與需求。
(4)部會首長以上長官勘災之行程安排。
2.災情監控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營建署) 主導,並得
視災情狀況另由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
(1)災情蒐集及各項訊息之傳遞。
(2)情資之掌握。
3.新聞處理組:由行政院新聞局主導、內政部(消防署)協助。
(1)前進指揮所新聞發布及記者會召開事宜。
(2)協請新聞電視媒體發布政府之應變措施。
4.網路資訊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電話(一般及衛星)、電腦(桌上型、筆記型)、傳真、網路
、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之建立。
(2)視訊會議及影像傳輸設備之建立。
(3)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公所聯繫暢通之確保。
5.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協助。
(1)協調支援機關(單位)之應變處置作為。
(2)受理災區之支援請求及協調國軍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6.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警政署協助。
(1)備妥相關救災圖資、簿冊。
(2)掌握及預為劃設搜索區域。
(3)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
(4)統計救災資料。
7.疏散收容組:由內政部(民政司、社會司)主導。
(1)民眾疏散撤離情形之掌握。
(2)收容處所人員安置情形之掌握。
(3)受災地區民生物資需求及協助運補作業之掌握。
8.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
(1)受阻道路替代路線之規劃及配合地方政府運輸工具徵(租)用
之協調聯繫。
(2)協助協調救災船舶載具、人員之徵(租)用及海運路線之規劃
。
(3)民用航空器徵(租)用之協調聯繫。
9.醫衛環保組:由行政院衛生署主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
(1)災區緊急醫療服務需求之掌握。
(2)跨區域醫療資源之協調調度。
(3)防疫措施管制及消毒作業。
10.行政庶務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前進指揮所辦公室環境之整備、管理與維護。
(2)辦理採購、會計事務、經費核銷等事項。
(3)人員管制、進駐人員交通工具安排、車輛調度等其它行政庶務
事項。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災情之實際需要,調整、增(減)派
功能分組之任務及進駐人員,以發揮救災一體之行政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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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作機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與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之通報、聯繫可逕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各功能分組辦
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
得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參與。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應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
變中心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現地指揮所保持緊密聯繫,並依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及授權,代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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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後勤支援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運作之場地、食宿、交通、水電及行政
庶務事項及運作所需之必要設備,得洽請地方政府協助,並由內政部
(消防署)負擔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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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
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下令縮小前
進指揮所之編組或撤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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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演練
中央政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平時得辦
理本規定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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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懲
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
進駐機關(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