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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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
    六點所定事項,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強化中央及地方
    協調聯繫、調度支援機制,有效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救災,
    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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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啟動時機
    發生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等重大災害,內政部
    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協助地方政府救災,有派員就近協調或協助救
    災必要時,得派先遣小組進駐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現場,並得視
    受災地區災情狀況、地方應變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經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同意後,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以下簡稱前
    進協調所)或分(支)所,並指定主導機關。
七、進駐機關人員及任務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災情之實際需
      要,調整、增(減)派功能分組之任務及進駐人員,以發揮救災一
      體之行政機能。
(二)前進協調所各功能分組進駐機關(單位)人數詳如附件二,參與各
      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九職等(或比照九職等)
      以上人員一名進駐、協助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幕僚人員一名進
      駐,執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定各進駐機關之任
      務及下列工作:
      1.幕僚參謀組:由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主導。
     (1)掌握全盤應變處置,分析及評估災害狀況,提供應變決策腹案
          。
     (2)辦理新聞發布相關事宜。
     (3)擔任前進協調所、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
          中央因應對策與地方災情現況及需求。
     (4)部會首長以上長官勘災之行程安排。
      2.網路資訊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電話(一般及衛星)、電腦(桌上型、筆記型)、傳真、網路
          、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之建立。
     (2)視訊會議及影像傳輸設備之建立。
     (3)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聯
          繫暢通之確保。
      3.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警政署
        )協助。
     (1)協調支援機關(單位)之應變處置作為。
     (2)受理災區之支援請求及協調國軍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4.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警政署協助。
     (1)備妥相關救災圖資、簿冊。
     (2)掌握及預為劃設搜索區域。
     (3)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
     (4)統計救災資料。
      5.民生物資組:由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主導。掌握受
        災地區民生物資需求及協助運補作業。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
     (1)受阻道路替代路線之規劃及配合地方政府運輸工具徵(租)用
          之協調聯繫。
     (2)協助協調救災船舶載具、人員之徵(租)用及海運路線之規劃
          。
     (3)民用航空器徵(租)用之協調聯繫。
      7.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重大
        災害致多個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及環境衛生清理
        、消毒作業無法因應時,協調鄰近直轄市、縣(市)支援相關事
        宜。
      8.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
     (1)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3
     (2)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9.行政庶務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前進協調所場地環境之整備、管理及維護。
     (2)辦理採購、會計事務、經費核銷等事項。
     (3)人員管制、進駐人員交通工具安排、車輛調度等其他行政庶務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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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作機制
(一)前進協調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派員參與。
(二)前進協調所應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
      所保持緊密聯繫,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及授權,代表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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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演練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平時得辦理本規定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