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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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
    六點所定事項,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強化中央及地方
    協調聯繫、調度支援機制,有效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救災,
    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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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啟動時機
    發生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等重大災害,內政部
    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協助地方政府救災,有派員就近協調或協助救
    災必要時,得派先遣小組進駐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現場,並得視
    受災地區災情狀況、地方應變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經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同意後,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以下簡稱前
    進協調所)或分(支)所,並指定主導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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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地點
(一)內政部(消防署)平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可供作前進
      協調所之適當地點,並將資料建檔,其設置條件如下:
      1.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2.作業空間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電之地點。
      3.交通便捷且利於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聯繫。
(二)內政部(消防署)災時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符合前款
      規定且接近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前進指揮所)
      或其他適當之地點,由協調官評估災情需要,並報請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同意後,設置前進協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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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進協調所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
    所之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任務區分
(一)前進協調所:
      與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救災支援事宜,並將處理結果回報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其辦理事項如下:
      1.接受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評估支援內容及數量。
      2.掌握支援單位之人員聯絡資料、出(到)勤動態。
      3.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位間之意見。
      4.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災。
      5.其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交辦事項。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查證災情狀況,受理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並督導前進協
      調所之運作,其辦理事項如下:
      1.統籌調度未受災或受災較輕微地區之地方政府救災能量進行支援
        。
      2.提供支援單位之人員聯絡資料予前進協調所,並提供必要支援。
      3.協助排除前進協調所遭遇協調支援上之困難。
(三)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評估各種災情狀況,指揮並協助前進指揮所進行搶救與後送工作,
      並將災情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其辦理事項如下:
      1.於災情嚴重,無法因應災情處理時,評估需求內容與數量,向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申請支援。
      2.於未受損之主要幹道或交流道附近或其他適當地點建立集結點,
        並將資訊提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轉知支援單位。
      3.在必要範圍內適度調度支援單位執行救災任務。
      4.協助解決前進指揮所遭遇之困難或爭議。
(四)前進指揮所:
      於災害現場進行災害搶救、工程搶修、醫療救護及資訊傳遞等工作
      ,其辦理事項如下:
      1.回報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災害現場狀況。
      2.提出人力、物資、裝備機具支援需求。
      3.確認災害現場之收容安置處所、飛行器起降空間。
      4.其他現場需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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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協調官及副總協調官
(一)前進協調所置總協調官一人,綜理前進協調所災害應變事宜;副總
      協調官二或三人,襄助總協調官處理前進協調所災害應變事宜。
(二)前款人員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次長或適當層級人員擔
      任。
六、編組
(一)先遣小組:
      內政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害狀況派員前往受災縣(市),
      並得視需要通知其他參與機關(單位)派員前往,相關規定如下:
      1.參與機關(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衛生
        福利部、國防部、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消防署【含所屬機
        構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其他視災情需要派員之機關
        (單位)。
      2.作業事項:
     (1)參與機關(單位)平時應建立聯絡窗口及適當層級人員名冊。
     (2)機關(單位)於接獲通知派員後,應立即派員前往指定之地點
          集合,擔任各該機關(單位)與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
          口,隨時傳達地方災情現況與需求及中央因應對策。
(二)前進協調所: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實際情形彈
        性啟動功能分組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
        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擔任主導或協助機關(單位);各分組之主
        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
        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參與前
        進協調所運作。
      2.前進協調所編組參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七點有關功
        能分組規定辦理,設幕僚參謀組、網路資訊組、支援調度組、搜
        索救援組、民生物資組、交通工程組、醫衛環保組、水電維生組
        、行政庶務組等功能分組,其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
(三)內政部得建立主管災害學者專家名單,必要時邀集至災害現場提供
      協助,並由內政部(消防署)負擔相關經費。
七、進駐機關人員及任務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災情之實際需
      要,調整、增(減)派功能分組之任務及進駐人員,以發揮救災一
      體之行政機能。
(二)前進協調所各功能分組進駐機關(單位)人數詳如附件二,參與各
      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九職等(或比照九職等)
      以上人員一名進駐、協助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幕僚人員一名進
      駐,執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定各進駐機關之任
      務及下列工作:
      1.幕僚參謀組:由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主導。
     (1)掌握全盤應變處置,分析及評估災害狀況,提供應變決策腹案
          。
     (2)辦理新聞發布相關事宜。
     (3)擔任前進協調所、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
          中央因應對策與地方災情現況及需求。
     (4)部會首長以上長官勘災之行程安排。
      2.網路資訊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電話(一般及衛星)、電腦(桌上型、筆記型)、傳真、網路
          、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之建立。
     (2)視訊會議及影像傳輸設備之建立。
     (3)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聯
          繫暢通之確保。
      3.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警政署
        )協助。
     (1)協調支援機關(單位)之應變處置作為。
     (2)受理災區之支援請求及協調國軍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4.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警政署協助。
     (1)備妥相關救災圖資、簿冊。
     (2)掌握及預為劃設搜索區域。
     (3)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
     (4)統計救災資料。
      5.民生物資組:由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主導。掌握受
        災地區民生物資需求及協助運補作業。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
     (1)受阻道路替代路線之規劃及配合地方政府運輸工具徵(租)用
          之協調聯繫。
     (2)協助協調救災船舶載具、人員之徵(租)用及海運路線之規劃
          。
     (3)民用航空器徵(租)用之協調聯繫。
      7.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重大
        災害致多個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及環境衛生清理
        、消毒作業無法因應時,協調鄰近直轄市、縣(市)支援相關事
        宜。
      8.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
     (1)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3
     (2)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9.行政庶務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前進協調所場地環境之整備、管理及維護。
     (2)辦理採購、會計事務、經費核銷等事項。
     (3)人員管制、進駐人員交通工具安排、車輛調度等其他行政庶務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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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作機制
(一)前進協調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派員參與。
(二)前進協調所應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
      所保持緊密聯繫,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及授權,代表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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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後勤支援
    前進協調所運作之場地、食宿、交通、水電、行政庶務事項及運作所
    需之必要設備,得洽請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單位)協助,必要時得
    結合國防部之救災前進指揮所共同運作,並由內政部(消防署)負擔
    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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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
    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下令縮小前
    進協調所之編組或撤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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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演練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平時得辦理本規定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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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懲
      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
      進駐機關(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