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六、編組
(一)先遣小組:
      內政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害狀況派員前往受災縣(市),
      並得視需要通知其他參與機關(單位)派員前往,相關規定如下:
      1.參與機關(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衛生
        福利部、國防部、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消防署【含所屬機
        構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其他視災情需要派員之機關
        (單位)。
      2.作業事項:
     (1)參與機關(單位)平時應建立聯絡窗口及適當層級人員名冊。
     (2)機關(單位)於接獲通知派員後,應立即派員前往指定之地點
          集合,擔任各該機關(單位)與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
          口,隨時傳達地方災情現況與需求及中央因應對策。
(二)前進協調所: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實際情形彈
        性啟動功能分組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
        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擔任主導或協助機關(單位);各分組之主
        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
        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參與前
        進協調所運作。
      2.前進協調所編組參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七點有關功
        能分組規定辦理,設幕僚參謀組、網路資訊組、支援調度組、搜
        索救援組、民生物資組、交通工程組、醫衛環保組、水電維生組
        、行政庶務組等功能分組,其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
(三)內政部得建立主管災害學者專家名單,必要時邀集至災害現場提供
      協助,並由內政部(消防署)負擔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