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鑑於全球暖化現象,致使短時間強降雨情形益形明顯,災害日趨嚴重,為
因應道路與橋梁中斷、土石流、淹水及風災災害發生後,造成對外交通及
聯繫中斷,而形成孤島地區之災害防救事宜(如: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等
),並參酌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院臺忠字第○九九○一○二
二○三號函頒之「各級政府災時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及「各級政府災時
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爰訂定「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
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期能透過相關災害防救措施,提升
緊急應變效能,進而達到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目的,其作業流程圖
及權責分工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壹、平時整備階段
一、評估易成孤島可能發生地區及掌握保全住戶
(一)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據交通部訂定所轄因道路橋梁中斷可能形成
      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
      聚落名稱及人數資料,協助病患、老弱、幼童、行動不便者等(以
      下簡稱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二)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訂
      定因土石流災害可能形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工
      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聚落名稱及人數資料,協助弱勢族群與保
      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三)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據經濟部訂定因淹水可能形成孤島之高危險
      潛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聚落名稱及人
      數資料,協助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四)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據內政部訂定因風災可能形成孤島之高危險
      潛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聚落名稱及人
      數資料,協助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五)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及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研析對有可能發生
      道路橋梁中斷、淹水、土石流及風災而形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
      ,訂定疏散撤離相關作業規定。
二、檢視災害疏散撤離計畫及落實演練
(一)農委會適時檢視並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土石流警戒標準及疏散撤
      離啟動建議等,並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撤離路線、收容安
      置場所及建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二)經濟部適時檢視並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淹水警戒標準及疏散撤離
      啟動建議等,並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撤離路線、收容安置
      場所及建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三)內政部適時檢視並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風災警戒標準及疏散撤離
      啟動建議等,並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撤離路線、收容安置
      場所及建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四)地方政府適時檢視及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相關疏散撤離計畫(含
      :警戒區及應疏散撤離村里範圍劃定、弱勢族群及預防性疏散撤離
      名冊、避難疏散路線、收容場所地點、交通工具聯絡窗口、下達疏
      散撤離命令並通知應疏散撤離民眾、執行人員回報疏散撤離情形及
      通知民眾返家方式等)及於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練時,將疏散撤離
      項目納入演練,俾使民眾了解避難疏散路線及收容場所位置。
(五)經濟部、農委會及內政部各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疏散撤離
      演練工作。
(六)各相關部會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每年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災害
      防救演習,將避難疏散整備作業、災民臨時收容、疏散撤離作業、
      土石流防治整備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防災整備等納入評分項目,以落
      實疏散撤離演練。
三、規劃收容場所及整備民生物資以安置災民
(一)內政部(社會司)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調查及建置短、中期收容安
      置場所資料,並評估收容數量是否足夠。如有不敷使用者,地方政
      府應主動規劃,並予以因應。
(二)國防部規劃營區,供作地方政府短、中期收容安置場所使用。
(三)經濟部、農委會及內政部針對可能遭致淹水、土石流或風災影響之
      收容場所,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安全性評估。
(四)內政部(社會司)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志工動員機制。
(五)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提醒民眾依所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
      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相關規定,儲備十四日災糧。
四、測試防救災資通訊系統以保持通訊聯繫暢通
(一)內政部(消防署)持續辦理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維運考評,並定期測
      試防救災資訊系統(EMIS)、防救災專用衛星、微波通訊系統、視
      訊會議系統、衛星電話系統(INMARSAT  及 THURAYA)、大規模無
      線電系統,以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二)地方政府訂定自主測試計畫,並依計畫辦理防救災資訊系統(EMIS
      )、防救災專用衛星、微波通訊系統、視訊會議系統、衛星電話系
      統(INMARSAT  及 THURAYA)、大規模無線電系統、偏鄉無線電系
      統定期測試及訓練,以保持通訊聯繫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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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災前整備階段
一、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預置搶修(險)人力及機具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針對易發生道路橋梁中斷處所,預佈重型搶修(
      險)機具。
(二)經濟部及地方政府針對易發生淹水潛勢區域,預佈抽水機、防汛塊
      及太空包等。
(三)國防部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於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
      豪雨特報發布後,預先部署國軍救災人力及機具。
二、監控易成孤島地區之災害狀況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監控所轄因道路橋梁中斷或因封橋封路易成孤島
      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
      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置。
(二)農委會監控因土石流災害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狀況,適
      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置
      。
(三)經濟部及地方政府監控因淹水易成孤島聚落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
      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
      應變處置。
三、預防性疏散撤離指令之下達及執行
(一)於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豪雨特報發布
      時,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主動或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警戒資訊或建議,及現地情勢,研判預防
      性疏散撤離下達決策,劃定警戒區及掌握應疏散撤離對象,並執行
      後續作為。
(二)地方政府針對警戒區及應疏散撤離對象,即發布疏散撤離指令,協
      調交通工具、數量及疏散時間,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工作,並以弱
      勢族群優先疏散撤離。
(三)警政、消防及民政單位,動員所屬,並結合國軍及民間志工團隊,
      進行緊急疏散撤離通報,並配合交通單位或開口契約廠商所提供之
      運輸車輛,依照地方政府規劃之疏散時間、路線及地點,執行預防
      性疏散撤離工作。
(四)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迅速傳遞災害預警訊息,並
      由新聞局配合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助發布災害預警訊息
      。
(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協助將警戒區及預防性
      疏散撤離訊息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區公所。
(六)地方政府將執行狀況向上逐層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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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災時應變階段
一、災民短期收容安置
(一)內政部(社會司)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民短期收容安置及
      物資儲備等事宜。
(二)地方政府規劃辦理災民短期收容安置及提供民生食物、飲用水、藥
      品醫材、交通運具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
      關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度支援。
二、形成孤島地區之物資運補作為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依據道路、橋梁搶通情形
      ,評估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基地臺通訊設備預定完成搶通時間。
(二)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所轄災時因封橋、封路及道路、橋梁中斷地
      區,預定恢復及完成搶通時間。
(三)內政部(社會司)依據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所轄封橋、封路及道
      路橋梁中斷預定恢復及完成搶通時間,協調地方政府研擬「空中物
      資運補計畫」(含:運補物資之種類數量、起降地點、載運頻率、
      聯絡人等)。
(四)地方政府依所訂「民生物資供應及運補計畫」,並依照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相關規定,向該中心申請空中物資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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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災後復原階段:
一、道路及維生管線搶通
(一)交通部、國防部及地方政府儘速完成道路、橋梁之搶通工作,倘無
      法於短時間內恢復,得規劃替代道路或設置便道、便橋,保持交通
      順暢。
(二)經濟部、通傳會及地方政府儘速完成辦理或督導自來水、電力、瓦
      斯、市話及基地臺之恢復,倘無法於短時間內恢復,應設替代方案
      ,提供民眾生活基本需求。
二、生活機能恢復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簡
      衛生署)、國防部及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災區之環境清理及消毒工作
      。
(二)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協助因疏散撤離而無法返校學生之就學問題。
(三)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等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災
      區、災民災害救助金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