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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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搜救犬訓練場馴養環境之安全
    及衛生,落實搜救犬之健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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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門禁管理
一、非本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及申請獲准借用搜救犬訓練場之
    領犬員,不得進入。
二、四周環境隨時監控並注意搜救犬狀態,如發現設施有損壞或其他突發
    事件,應立即陳報維修。
三、人員進入訓練場應完成防疫措施後,始得進入。
參、清潔衛生
一、每日清潔環境,不可遺留搜救犬排泄物,並填具清潔紀錄表(如附表
    1) 。
二、按期實施環境消毒殺菌,消除環境寄生蟲應按季節配合投藥處理並填
    表(如附表 2),特殊傳染疫病發生時應立即通報防疫所,防止疫情
    擴散。
三、為有效管控預防疫病發生,必要時得進行全面性預防投藥以防範疫病
    傳染及爆發之風險。
肆、環境控制及疫病管理
一、平時應建立最新動物醫療院所資料,以利搜救犬夜間或假日急診之用
    。
二、搜救犬預防注射紀錄表(如附表 3)、寄生蟲驅除紀錄表(如附表 4
    )應登記備查。
三、搜救犬生病或受傷應隔離馴養並積極治療。
四、訓練中心內及訓練場周圍應進行疫病管控處理,必要時得協調家畜疾
    病防治所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五、訓練中心搜救犬外之犬隻應進行登記管理並進行疫病防治投藥等措施
    ,以維護整體環境之防疫管理。
六、出勤執行任務之搜救犬應於出勤前,施以廣效性體外皮毛驅蟲滴劑,
    事前預防災害現場環境寄生蟲感染,返隊後搜救犬應先做防疫措施,
    經評估無相關疫病風險後始可引入犬舍整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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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進搜救犬之引進
一、新進搜救犬應先健康檢查,隔離觀察 60 日,完成檢疫處理後始可接
    觸其他搜救犬。
二、健康檢查包含 X  光、超音波、血液寄生蟲、血檢、髖關節、傳染病
    等必要項目。
三、新進搜救犬於隔離期屆滿前 20 日,應施以下列事項:
(一)注射八合一疫苗或十合一疫苗。
(二)注射狂犬病疫苗等預防性注射。
(三)腸道血液驅蟲投藥。
(四)搜救犬全部共同投藥或預防注射時,新進搜救犬亦應再度投藥及預
      防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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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搜救犬傷亡處理
一、搜救犬傷亡時,應即通報隊部同時送請專業動物醫院,解剖研判相關
    死因,並由獸醫師出具死亡證明書送交隊部檢討。
二、搜救犬死亡,應主動查明原因,提報改善措施。
三、死亡之搜救犬,應妥善處理,並簽報本署辦理帳籍異動作業。
柒、借用管理
一、申請借用、委託訓練或參觀搜救犬訓練場,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 5
    ),經審核通過後並應向本署訓練中心完成申請程序,相關收費標準
    準用「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託辦理消防及防救災專業訓練要點」
    。
二、申請借用搜救犬訓練場訓練犬隻應檢附參訓犬隻之預防注射及醫療紀
    錄,審查合格後始得入場。
三、借用搜救犬訓練場訓練之搜救犬發現有疫病情形,得命其中斷訓練並
    強制離場。
四、借用搜救犬訓練場完畢後,於離場時應回復原狀,物品如有損壞,應
    負賠償或修繕之責。
捌、裝備管理
    每月定期檢查搜救犬裝備並登錄清點表(如附表 6),如有短少或毀
    損,依規定辦理請購或維修。
玖、督導考核
一、本隊業務承辦人、中部分隊主管每月應不定期督導、考核搜救犬訓練
    場管理相關事項,並填具督導考核表(如附表 7),發現有不符規定
    或待改善事項,應立即陳報處理。
二、執行績優或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