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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健全本署內部工程管理費支用控管,提升行政效能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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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範圍
本署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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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義
3.1工程管理費
本程序所稱工程管理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二
點規定,指本署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3.2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
四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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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權責,如下表:
┌───┬────────┬──┬────┬────┬───┐
│項次 │ 支用項目 │承辦│業務審查│會計審核│核定 │
│ │ │ │ │ │ │
├───┼────────┼──┼────┼────┼───┤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業務│綜企組、│會計室 │署長或│
│ │工加班、誤餐及因│單位│人事室、│ │其授權│
│ │公傷亡之醫藥、慰│ │秘書室或│ │代簽人│
│ │問等費用。 │ │業務相關│ │ │
│ │ │ │單位 │ │ │
├───┼────────┼──┤ ├────┼───┤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臨時專門技術人員│單位│ │ │其授權│
│ │或僱用臨時監工、│ │ │ │代簽人│
│ │技工、雜工人員等│ │ │ │ │
│ │之人事費用。 │ │ │ │ │
├───┼────────┼──┤ ├────┼───┤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郵電、印刷、水電│單位│ │ │其授權│
│ │、茶水、攝(錄)│ │ │ │代簽人│
│ │影及照片等費用。│ │ │ │ │
├───┼────────┼──┤ ├────┼───┤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單位│ │ │其授權│
│ │公處所等所需設備│ │ │ │代簽人│
│ │之租金。 │ │ │ │ │
├───┼────────┼──┤ ├────┼───┤
│(五)│工程車輛之維護、│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油料及租用費用。│單位│ │ │其授權│
│ │ │ │ │ │代簽人│
├───┼────────┼──┤ ├────┼───┤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備之購置、修護及│單位│ │ │其授權│
│ │租用費用。 │ │ │ │代簽人│
├───┼────────┼──┤ ├────┼───┤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圖說、公告、登報│單位│ │ │其授權│
│ │、評鑑、鑑定及檢│ │ │ │代簽人│
│ │驗等費用。 │ │ │ │ │
├───┼────────┼──┤ ├────┼───┤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審費)、評選獎勵│單位│ │ │其授權│
│ │金、工程模型及應│ │ │ │代簽人│
│ │用圖書等費用。 │ │ │ │ │
├───┼────────┼──┤ ├────┼───┤
│(九)│工程開辦、協調、│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宣導、民俗、委託│單位│ │ │其授權│
│ │律師、訴訟、法律│ │ │ │代簽人│
│ │顧問、異議申訴、│ │ │ │ │
│ │履約調解及工程爭│ │ │ │ │
│ │議之仲裁等所需費│ │ │ │ │
│ │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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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 │單位│ │ │其授權│
│ │ │ │ │ │代簽人│
├───┼────────┼──┤ ├────┼───┤
│(十一│工程獎金。 │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 │單位│ │ │其授權│
│ │ │ │ │ │代簽人│
├───┼────────┼──┤ ├────┼───┤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業務│ │會計室 │署長或│
│) │需之費用。 │單位│ │ │其授權│
│ │ │ │ │ │代簽人│
└───┴────────┴──┴────┴────┴───┘
4.1業務單位係指申辦支用項目之單位。
4.2上表支用項目非屬採購案性質者,應簽奉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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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關規定
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