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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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務車之派遣及管
    理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務車上班日派遣時間及載送地點如下:
(一)六時三十分由本中心發車,七時三十分前由臺中高鐵烏日站發車,
      八時二十分前返抵本中心。
(二)十二時三十分由本中心發車,十三時三十分前由臺中高鐵烏日站發
      車,十四時二十分前返抵本中心。
(三)十八時三十分由本中心發車,十九時三十分前由臺中高鐵烏日站發
      車,二十時二十分前返抵本中心。
    前項規定之時間及地點,得視必要彈性調整,派遣原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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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或其他機關至本中心洽公或授課人員,依上開規定時段及地點搭
    乘公務車。但簡任級以上人員因緊急公務需要派車時,經簽奉署長核
    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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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各單位特殊需要派車,應簽奉核准後,於派車三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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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支援之駕駛負責保管維護每週往返本中心之公務車;其餘公務車
    輛,由本中心專任駕駛負責保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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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車駕駛如有規避、妨礙、拒絕公務派遣(含指派執行檢驗、保養
    、送修等工作),或未落實執行車輛保養維護等違反公務車管理手冊
    規定等情事,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