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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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
    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稱專業機構)之認可事宜,特訂
    定本須知。
二、專業機構申請認可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
    份,並經當地消防機關勘查上課場所之教學、消防相關設施合格,取
    得中央消防機關之認可後,始得辦理講習訓練: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
(三)載明教室面積、黑(白)板面積、盥洗設備、消防及避難設施等相
      關事項之班舍之平面圖說及位置圖。
(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非營利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五)其他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相關訓練之證明文件。
(六)講習訓練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如為租借者,應另檢附其所有
      權人或管理權人之書面同意文件。
(七)講師名冊及講師資格證明文件。(講師為現職公務人員者,應檢附
      其服務機關書面同意文件或影本。)
(八)載明辦理講習訓練之課桌椅、教材、術科實習機具設備及其他教學
      設備清冊。
(九)辦理講習訓練之經驗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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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機構之講習訓練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講習教室部分:
      1.教室面積在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2.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
      3.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4.有擴音設備、投影機、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5.教室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溼度。
      6.教室採光及照明適當,桌面照度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7.教室內經常性噪音量以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二)至少有三組以上之術科實習及實作測驗場地:
      1.每一個場地需有能操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
        之功能及外觀檢測,與實施氣密及漏液測試之獨立空間及相關機
        具設備。
      2.辦理術科實習課程時,每一個場地至少需有一名教師或助教在場
        指導。
      3.辦理術科實作測驗時,每一個場地至少需有一名測驗人員實施測
        驗。
(三)足夠之清潔飲用水。
(四)足夠及清潔之盥洗衛生設備。
(五)依規定設置消防、避難逃生及安全衛生設施,並於明顯之處所載明
      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講習訓練之種類、避難逃生指示圖等
      。
(六)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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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機構講師之資格、審查及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專業機構所聘安全技術人員初訓及複訓講習班之講師,應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並由該機構備具相關證明文件:
      1.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
        液化石油氣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
      2.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危險物品或液化石油氣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
        員。
      3.現(曾)從事液化石油氣業五年以上,並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
        薦者。
(二)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初訓、複訓講習訓練班授課講師資格,中央消防
      機關得以書面或教學演練方式進行審查,並應建立合格師資名冊,
      供專業機構遴聘參考。
(三)每期每位講師授課以一門課程為原則,初訓最多不得超過二門課程
      ,複訓最多不得超過三門課程,且總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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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技術人員講習初訓課程名稱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基礎知識:二小時。
      1.物理及化學基礎知識。
      2.液化石油氣之物性。
(二)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二小時。
      1.液化石油氣相關消防法令介紹。
      2.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及填寫方式說明。
      3.用戶安全檢測紀錄表之填寫方式說明。
      4.其他有關液化石油氣之法令簡介。
(三)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三小
      時。
      1.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容器閥。
      2.調整器。
      3.配管材料及工具。
      4.供排氣設備之構造及功能。
      5.其他器具。
(四)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等之檢測方法:一小時。
      1.氣密測試法。
      2.漏液測試法。
(五)術科實習:四小時。
      1.液化石油氣用戶安全檢測紀錄表之填寫。
      2.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之功能及外觀檢測。
      3.氣密測試。
      4.漏液測試。
(六)測驗:四小時
      1.術科實作三小時。
      2.筆試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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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技術人員複訓課程名稱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一小時。
(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相關知識:二小時
      。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等檢測方法及實習:四小
      時。
(四)測驗:筆試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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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業機構編製或選用之教材,應依規定課程名稱及時數辦理,並陳報
    中央消防機關備查,教材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應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單位使用公制,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應換算為公制,以
      為對照。
(四)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五)載明教材編輯者或著作者之姓名及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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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機構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班計畫書於辦理講習訓練二十日前陳報中央消防機關審核,其內
      容包括講習訓練目的、種類、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預計參訓
      人數、講師及講習訓練輔導員姓名、訓練場所設施、訓練設備器具
      、教材等必要事項。
(二)開班計畫書應附載術科實習課程及實作測驗之設備規格、數量、實
      習課程講師、助教、實習場所位置、布置概要、實習分組概況、操
      作示範及實習課程安排等事項之實習計畫。
(三)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為原則;術科實習課程,以機具、設備實
      習者,應至少分三組實施,每座實習設備以十七人使用為原則。
(四)講習訓練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合計不得逾八小時,且上、下
      午均不得逾四小時,術科實習課程以日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程得
      於夜間辦理。夜間上課時數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且不得逾下午十
      時。
(五)訓練期間派專責講習訓練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1.向報到學員說明講習訓練之相關規定。
      2.查察受訓學員上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等相關事項。
      3.維持上課秩序。
      4.辦理受訓學員請假事宜,請假時間以二小時為限。缺課或請假時
        數逾二小時者,通知退訓。
      5.處理調課或代課事宜。
      6.學員對講師之意見調查。
      7.術科實習課程之事前分組。
      8.其他輔導及管理必要事項。
(六)就講師之教學效果,建立教學反應意見表,並分析評估,隨時檢討
      改進,留存備查。
(七)以專業機構名稱辦理招生,並確認參訓人員之資格;廣告或簡章內
      容,以註明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
      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費規定及受訓期限、中央消防機關認可文
      號等為限。
(八)專業機構辦理訓練收取之費用,除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職員薪資、
      辦公費、房租及必要教學支出外,應供充實教學及從事消防安全活
      動之用,經費收支詳列帳冊備查。
(九)專業機構為法人組織者,其年度教育訓練辦理情形及經費收支等,
      應於董監事或理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並作成紀錄,以備查核。
(十)備置學員點名記錄、課程表、學員成績冊、合格證書核發清冊及其
      他必要紀錄以備查核。其中學員成績冊、合格證書核發清冊應建立
      電腦檔案並製作備份光碟,於證書申請驗印時,送交中央消防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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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機構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應製作筆試及術科實作測驗之
    題庫(型),併同開班計畫書報中央消防機關核定,俾於該題庫(型
    )中出題測驗安全技術人員。
十、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測驗之及格成績為六十分,合格證書(格式如
    附件二)由專業機構製作並發給。專業機構於結訓後二週內,應檢附
    點名紀錄、課程表、學員成績冊、合格證書核發清冊原件及測驗卷,
    函送中央消防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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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警告:
  (一)訓練之場所、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設施經查維護不良。
  (二)違反本須知第七點規定。
  (三)違反本須知第八點規定。
  (四)未經核定擅自更換師資(但有特殊狀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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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停止辦理講習訓練之處分,期
      間最長為三個月:
  (一)經警告後,仍不改善。
  (二)未經認可擅自訓練或招生。
  (三)未依第十點規定經中央消防機關審核通過,擅自發放證書。
  (四)未依開班計畫書內容實施。
  (五)招生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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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上網公告:
  (一)有第十二點各款規定情形累計達三次以上。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消防機關查核業務。
  (三)所聘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
        1.擅自更換未經核定之講師。
        2.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
        3.推薦液化石油氣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器材。
        4.原認可資料內容有虛偽不實。
        5.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