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一、為整合防救災資訊,提供跨機關溝通協調平臺,特依 101  年 5  月
    3 日行政院「防災系統資訊整合」研商會議決議,設防救災系統資訊
    整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藉由組織管理及系統化運作,依防救災雲端計畫,提供跨機關協調
      運作溝通平臺,強化各機關防救災資訊作業之整合與推動。
(二)配合行政院「雲端運算應用與產業發展方案」整合防救災機關及民
      間資源,加速資料開放、流通供應及加值應用,促進資源共享。
3
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擔任;三人
    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主任及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資訊中心
    )、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指派業務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4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並置幕僚若干人,由內政部消防署人員擔任
    ,辦理幕僚業務。
5
五、本小組得經會議決議,成立各工作分組。
6
六、各委員指定各該機關之聯絡窗口,協同辦理幕僚作業,並定期參與幕
    僚作業會議。
7
七、本小組會議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8
八、本小組及幕僚作業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地方政府、有關機關(構)、
    民間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9
九、本小組會議決議送請各災害防救機關業務參酌採行,若有必要再行提
    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10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另受邀列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
    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11
十一、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