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作業依據:
依據 94 年 2  月 22 日行政院公(發)布「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
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經發給之慰問金額度,應抵充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
法」規定核發之慰問金。
作業目的:
一、93  年 9  月 1  日修正公布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
    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
    外危害至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
    死亡發給慰問金之 2  倍。」爰依同條第 2  項於 94 年 2  月 22
    日行政院(發)布「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並
    據以辦理慰問。
二、茲為達慰問消防機關因公傷、殘員工及死亡(殉職)員工之家屬,鼓
    舞士氣,促進團結,特訂定本慰問金即時核發作業程序。
作業事項:
一、因執行危險職務操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至全殘廢、死亡及殉職之慰問金
    由服務機關循「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權核發
    給後,差額部分在依「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核實補助;其餘各慰問項目優先依本作業程序及時核發慰問金後協調
    服務機關辦理。
二、慰問金之申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檢附下列※應附繳
    文件(如附表 1),由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初審後,函送本署復審核定
    後發給。
(一)申請表(附表 2)。
(二)領據(附表 3)。
(三)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附表 4)。
(四)請領警察人員因公死亡殉職慰問金同依順序遺族登記委託書(附表
      5) 。
(五)其他。
三、地方消防機關人事室應指定專人專冊管理,每年(12  月 31 日前)
    統計(附表 6)分析慰問案件,知會會計單位並嚴控抵沖機制,俾利
    查核。
四、輔合申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即時先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將申請表傳送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督察室(呂科員)a68528@nf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