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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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緊急救護辦法第 14 條:「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
    送抵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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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記錄事故現場之傷病患人身識別及身體狀況、救護人員主客觀評估
    與救護處置,便利後續接手醫療、事後統計與品管、追蹤防疫安全、
    提供教育訓練改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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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紀錄內容
    以內政部 108  年 8  月 12 日內授消字第 1080823595 號函頒之消
    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載,內容分為派遣資料、傷病患資料、現場狀況
    、處置項目及其他佐證資料等項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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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護紀錄表記錄原則
    採一傷病患一表且依項別完全填具,但遇有大量傷病患、現場未發現
    傷病患、拒絕送醫等情形,或勤務為待命性質、中途取消、由他分隊
    接替(續)造成勤務終(停)止等得不完全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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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寫方式、格式與例示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案號:年月日時分秒加流水號,例 2019010
      1235959001。
(二)編號:各消防機關自行編訂。
(三)派遣資料
      1.日期:以勤務當天日期,用數字記載,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2.出勤單位:以分隊名稱與救護車類別,用文字及數字記載,例龍
        潭 91 。
      3.受案單位:以接獲民眾請求救護之單位,用勾選方式,就□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或□分隊自行受理單一勾選。若勾選「分隊自行受
        理」則於旁註記 24 小時制時間。
      4.受理時間: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受理案件
        時間(或分隊自行受理後回報指揮中心註登時間),用 24 小時
        制數字記載,例:1625。
      5.出勤時間:以救護車出勤之時間,用 24 小時制數字記載,例同
        上。
      6.到達現場時間:以救護車到達現場之時間,用 24 小時制數字記
        載,例同上。另到達現場至接觸病患時間間隔較長時(如:傷病
        患位處高樓層、窄巷或山區須徒步到達等),得依需求加註接觸
        病患時間。
      7.離開現場時間:以救護車離開現場之時間,用 24 小時制數字記
        載,例同上。
      8.送達醫院時間:以救護車抵達醫院急診檢傷站之時間,用 24 小
        時制數字記載,例同上。
      9.離開醫院時間:以救護車離開醫院之時間,用 24 小時制數字記
        載,例同上。
     10.返隊待命時間:以救護車返抵分隊之時間,用 24 小時制數字記
        載,例同上。
     11.發生地點:指揮中心提供填寫(若確認地點有誤,逕填寫正確地
        址),該場域非位於分隊轄區內,則增列鄉(鎮市、區)名或郵
        政區號代號,又若於災害時被派遣前往其他直轄市、縣(市)支
        援,則再增列直轄市、縣(市)名或郵政區號代號,另現場無門
        牌等則加註足為識別資訊,例台 O  線 119K 合作橋附近。
     12.協同處理單位:依實際支援之單位填寫,如信義 91 、 110、信
        義 11 …等。
     13.送往醫院或地點:以現場事實情狀,用勾選方式,就下列原則單
        一勾選,並於勾選欄前空白處註記醫療機構名稱。
     (1)就近適當:優先以 EMT  建議為主,並勾選□就近適當(如急
          診分流屬之)。
     (2)指揮中心:如依指揮中心指示送醫,則勾選□指揮中心。
     (3)傷病患或家屬要求:若建議一次就近適當醫院未獲同意時,則
          適當尊重傷病患或家屬要求協助後送,並勾選□傷病患或家屬
          要求。
     14.未送醫原因:以現場事實情狀,用勾選方式,就下列原則單一勾
        選。
     (1)未接觸:
          A.未發現:經出勤到達現場後,雖有事故狀態卻未見有傷病患
            而返回分隊,例於車禍現場見有碰撞車輛,然駕駛已逃逸或
            傷者自行就醫。
          B.誤報:經出勤抵達現場後,未發現相關人事物且詢可能關係
            人(商家、民眾等)確認無此事故發生或無此事故地點等返
            回分隊,並告知指揮中心。
          C.中途取消:經出勤後接獲派遣單位(指揮中心或分隊)通知
            取消勤務返回分隊。
     (2)未送醫:
          A.拒送:經出勤到達現場後,已接觸傷病患,經當事人或家屬
            決定不送醫急救(含 DNR  未送醫)。
          B.警察處理:未送醫案件且由接續警察處理者(例:車禍、路
            倒…等)。
          C.現場死亡:患者 OHCA 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
            、內臟外溢或軀幹斷體的狀態之一者,交由警察接續處理,
            務必請警察簽名。
          D.其他:包含經現場評估及判斷後,EMT 決定不需送醫或其他
            情形。
     (3)出勤待命:
          A.火警:配合火警出勤到達現場後,已或未接觸傷病患但未送
            醫或返隊,僅於現場待命或為救護處置作為。
          B.支援勤務:因支援活動出勤或大量傷病患協勤或 ALS  支援
            或接駁送醫,於現場待命或協助救護處置,但未被指示載送
            傷病患。若為支援救護,傷病患由其他救護車送走,則於補
            述欄註記(例:已由 XX91 送醫)。
(四)傷病患資料
      1.傷病患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患者護照號碼:依傷病
        患證件或其提供資訊填寫,若意識不清無法告知或拒絕提供者,
        則勾選□不詳。
      2.性別:依傷病患證件或其提供資訊填寫,無法獲知時可依傷病患
        外表評估後填寫,並勾選□經評估後判斷。
      3.年齡:依傷病患證件或其提供資訊填寫,填寫方式為「阿拉伯數
        字」+「單位(天/月/歲)」,填寫 1  歲以上年齡時,「歲
        」得省略。例:3 天,1 個月, 5(歲)。無法獲知時可依傷病
        患外表評估後填寫,不得空白,並勾選□經評估後判斷。
      4.傷病患住址:依傷病患或家屬提供資訊填寫,若住址與發生地點
        相同可勾選□同發生地點;無法得知傷病患地址時填寫不詳。
      5.傷病患財物明細:
     (1)未經手:若未經手財物時,勾選此欄。
     (2)有:填寫詳細,如金錢及其他重要物品。若傷病患為清醒者,
          即交予(告知)本人或其家屬或關係人保管,並請其於保管人
          處簽名;若傷病患意識不清,即交予其家屬或關係人保管,並
          請其於保管人處簽名並註記關係;若無家屬、關係人在場,至
          醫院後轉交接續處理人員保管及簽名,並註記保管人員身分;
          若仍無法交接,以公函移送警察後續處理,並註記函送警察處
          理。
(五)現場狀況:以傷病患或家屬、關係人請求救護告知指揮中心或分隊
      情況,隨派遣指令通告,經 EMT  接觸到傷病患後判斷現場狀況,
      分「創傷」及「非創傷」2 類,以勾選 1  項主要原因為原則,如
      有次要原因於「傷病患主訴之 4. 還有其他地方不舒服嗎?」填寫
      。若中途取消時,依派遣令填寫。
      1.非創傷:
     (1)經抵達現場就傷病患所呈現問題或現象加以觀察及初步評估,
          予以單一或複數勾選,例派遣員僅提供非創傷疾病救護,到現
          場發現為頭暈噁心,勾選「頭痛/頭暈」;如為路倒者即勾選
          「路倒」。
     (2)孕婦急產:孕婦有分娩徵象、立即生產或其他妊娠急症可能者
          。
     (3)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本項勾選即為主要原因,如為傷病患狀
          況改變,請於補述欄註記。
     (4)其他:因非創傷造成身體不適,但無適當欄位得勾選,始勾選
          □其他:填寫原因(例:痛風)
      2.創傷:
     (1)事故類別(以傷病患為主):勾選傷病患駕駛或搭乘之交通工
          具,若為行人則勾選行人或勾選其他。(若受傷機轉為非交通
          事故則可不填)
     (2)溺水:因意外或外力介入造成之溺水案件勾選之。
     (3)摔跌傷:於地面或地板或同一平面處不慎跌倒摔傷勾選之。
     (4)遇墜落傷患經詢問或觀察自何高處落下,以公制登載高度,若
          無明確資訊以現場環境推估是否 >6 公尺或 2  層樓高(小兒
           >3 公尺或身高 2  倍高度),例:勾選「墜落傷」後據現狀
          填寫約 7  公尺,或於補述欄註記小兒從身高 2  倍高度處墜
          落。
     (5)遇燒燙傷傷患經判斷後登載嚴重度。
     (6)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本項勾選即為主要原因,如為傷病患狀
          況改變,請於補述欄註記。
     (7)其他:因創傷造成傷害,但無適當欄位得勾選,始勾選□其他
          :填寫原因(例:毆傷)。
      3.傷病患主訴:以現場傷病患所述身體狀況與曾有醫療紀錄用文字
        登載,其餘得於補述欄補充。若傷病患無法回答由他人代訴,請
        勾選□由家屬或友人代訴。
     (1)感覺哪裡不舒服?填寫傷病患描述症狀、部位或救護人員現場
          所見情形,例:血便、頭部、昏迷等。
     (2)感覺怎麼的不舒服?填寫傷病患的不舒服感,例:暈、疼痛等
          。
     (3)大約不舒服有多久了?傷病患有意識則依所描述時間填寫,無
          意識則詢問家屬或友人,無人可問則填不詳。
     (4)還有其他地方不舒服嗎?可填寫現場狀況之次要原因。
     (5)評估頸椎是否損傷?(創傷患者)無法排除疑似頸椎損傷時,
          以創傷機轉或評估結果登載,例:高處墜落、壓痛異常、手腳
          發麻等。
      4.過去病史、過敏史:依傷病患及家屬敘述勾選,若未知,請勾選
        不清楚。
      5.心肺功能停止登錄:
     (1)目擊者:不知何時倒下,目擊者勾□無;有人發現倒下過程或
          EMT 到達後才倒下均可勾選□有。
     (2)旁觀者 CPR:依現場有無人員實施 CPR  或表示剛剛曾執行後
          勾選,不需評斷旁觀者操作是否正確。
     (3)使用 PAD(public access defibrillation):依據現場有無
          人員使用 PAD  勾選。
     (4)到院前 ROSC :傷病患為到院前 ROSC 時勾選,並填具 ROSC
          時間;若無,勾選□無。如另到院後 ROSC ,可於補述欄註記
          。
      6. OHCA 事故地點型態:依 OHCA 傷病患發生地點勾選。
      7.疑似心肌梗塞登錄:傷病患疑似心肌梗塞時填寫。處置疑似心肌
        梗塞個案,可回報指揮中心(或護理師)通報急救責任醫院。
      8.符合疑似腦中風指標是否異常:傷病患疑似急性腦中風時填寫。
     (1)處置疑似到院前腦中風個案,可回報指揮中心(或護理師)通
          報急救責任醫院,並記錄傷病患最後正常時間。
     (2)符合疑似腦中風指標是否異常,勾選□是,應續填□微笑測試
          異常□左側/□右側舉臂測試異常□言語測試異常。
(六)處置項目
      1.搬運:依傷病患可自行上車,或 EMT  依現場狀況選擇適當搬運
        方式勾選。
      2.特定後送姿勢:EMT 依現場狀況選擇適當後送姿勢,如將第三孕
        期之孕婦以左側躺姿勢送醫,則勾選□左側躺。
      3.以現場救護員所施行救護處置單項技術,用文字、數字或(及)
        勾選登載,例使用 AED,勾選「使用 AED」,如果不建議電擊,
        電擊去顫 _____  次予以空白。如使用靜脈輸液 0.9%N/S( 500
        ml),則勾選「靜脈輸液」及於次欄欄位「 0.9%N/S」註記 500
         ml 。
      4.聲門上呼吸道(SGA) _____ 號:依現場實際使用之聲門上呼吸
        道裝置號數填寫。
      5.氧氣治療:氧氣治療,填寫正確氧氣流量內容,若處置過程中,
        傷病患呼吸型態有明顯變化,EMT 更改氧氣治療方式,除原勾選
        給氧設備外,亦需勾選更改後之設備。如原傷病患使用氧氣鼻管
        ,於送醫途中更改為 NRM;範例:勾選□鼻管 4 L/Min  及□非
        再呼吸型面罩。
      6.圖示區:若無法正確估算傷口面積,得於數字前加填約(例:約
         5x3)。
     (1)傷口請填何種傷(例:擦傷、穿刺傷、撕裂傷…等),均以公
          分為單位,將數字寫出即可(例: 5x3)。
     (2)燒燙傷應填寫程度及面積,並以%單位(例:2 度 18 %)。
      7.補述:
     (1)事故車籍資料:視現場狀況,有需要時填寫,勿因填寫而耽誤
          處置及送醫時間。
     (2)處置遇到之特殊情形或有必要記載之事項,救護人員未親眼所
          見時則加註「某人描述」或「疑似」字樣,例:患者牙關緊閉
          無法上 LMA、家屬表示患者於○分鐘前服用○○藥、患者疑似
          服用藥物。
     (3)其他需註記事項。
      8.給藥:EMTP  依所實施之急救處置填寫,且需註記途徑/劑量,
        EMT2  不需填寫,範例:aspirin 給藥寫法:
     (1)aspirin(100mg) PO(途徑)/? 顆(劑量以顆為單位註記
          )。
     (2)aspirin PO(途徑)/ 300mg(劑量)/?顆,NTG,SL(途徑
          )/?片(劑量)。
      9.ALS 處置:EMTP  執行時填寫,並依各消防機關所訂核簽時限及
        方式交由醫療指導醫師核簽。
     10.醫療/線上指導醫師核簽:醫療指導醫師簽名欄位,若醫師親自
        至現場指導,則於補述欄以文字載明於醫師指導下所執行之處置
        項目。
     11.生命徵象:以現場實際測量數據,用勾選及數字登載。
     (1)時間以 24 小時制記錄。
     (2)意識狀態:依實際評估,就「清」、「聲」、「痛」、「否」
          勾選。
     (3)呼吸、脈搏以視觸覺量測 10 秒鐘者,以呼吸與脈搏次數乘以
          6 的倍數。以測量儀器量測者,以所得數據填具。
     (4)血壓以摸觸傷病患動脈點,迅速評估傷病患循環狀況,例摸得
          到頸動脈則勾選□頸。以血壓計測量傷病患血壓,用所得數據
          於初評血壓欄內註記。
     (5) GCS:以現場對傷病患進行初評、二評時間點,評估其意識程
          度,用數字就張眼反應、最佳語言反應,與最佳運動反應評估
          表述登載,當無法檢測(Not Testable)時,該項反應以英文
          縮寫 NT 表示。另昏迷指數可能因傷病患配合度、原有之急慢
          性疾病及時間前後而有不同的昏迷指數,應於補述欄補述「意
          識變差」或「意識改變」,並(或)加註 24 小時制時間。
     (6)SpO2:應依實際量測數值填寫。
     (7)體溫:無法量測之傷病患可不測(如使用頭部固定器固定及 O
          HCA 之傷病患)。
     (8)血糖:依實際量測數值或 Low/High 填寫。
     (9)第一欄位:接觸傷病患時間,經初評傷病患之意識狀況、呼吸
          、脈搏、血壓等。
    (10)第二欄位:將傷病患送上救護車,於車上所測得之生命徵象。
    (11)第三欄位(到院後檢傷站):將傷病患送抵醫療機構(急診檢
          傷站)後,簡稱到院後,經交接醫護人員量測之生命徵象,生
          命徵象得參考醫院數值填寫。但若發現與前欄所測有重大差異
          或有歧見等,救護員需自行量測並於時間欄內之「到院後檢傷
          站」註記「EMT」 ,然後依序記載所量測生命徵象。若救護員
          量測時間與「到達醫院時間」不一致,則於旁加註 24 小時制
          時間。
    (12)有接觸傷病患而未送醫時,第一欄位生命徵象應填寫。除傷病
          患不願意接受量血壓、摸脈搏,可免除填具並註記拒測,但意
          識狀態應以觀察所得登載。
    (13)送醫時間於 3  分鐘內,來不及檢查第二欄生命徵象時,得不
          填寫;填寫時應考量合理性(若家住 5  樓,到達現場與初步
          評估應有時間差)。
(七)簽名欄
      1.救護人員簽名:為同車實際出勤人員,用姓名登載,並勾選到院
        前檢傷分級或危急度判斷。
      2.醫護人員簽名:為送抵醫療機構(急診檢傷站)醫護人員,請醫
        護人員簽名並勾選級數。
      3.拒絕送醫簽名:
     (1)傷病患拒絕送醫或拒絕接受救護處置時,應填寫拒絕處置之項
          目,要求簽名並填具連絡電話。
     (2)若傷病患意識不清有意思表示障礙,其家屬表示拒絕送醫或拒
          絕接受救護處置者,應填寫拒絕處置之項目,由家屬簽名並具
          明關係及連絡電話。
     (3)若傷病患或家屬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者,則由傷病患或家屬、
          關係人、勤區員警、村里幹事…等公務性第三人簽名,並填具
          聯絡電話,復註記與病人關係,例家屬、朋友、警察、里長…
          。
      4.送醫後傷病患/家屬/關係人簽名:為送抵醫療院所後簽名證明
        ,依序由傷病患/家屬/關係人擇一簽名,並註明聯絡電話。得
        於旁註記與傷病患關係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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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註
(一)未送醫個案填寫(除不提供及配合外),應填未送醫原因、傷病患
      資料、現場狀況、拒絕醫療聲明及第一欄生命徵象之意識、呼吸、
      血壓及 GCS。
(二)覈實記錄救護過程之所見、所聞、所測得及所執行之事項,切勿涉
      登載不實之情事。
(三)交付醫護人員簽名前,主副手應再次確認是否有疏漏及誤植,如發
      現錯誤應予更正並核章;另如事後發現誤植日期、時間、地址或身
      分證號等,於派遣系統登錄正確資訊,確保日後查調資料及統計所
      需,並於系統補述欄登打或工作紀錄簿詳載誤植資訊。採行電子化
      救護紀錄表者,補正機制得自行訂定。
(四)2 台救護車以上處置同 1  傷病患時,2 份救護紀錄表傷病患之姓
      名應核實填寫,若無法得知,可填寫不清楚,勿 2  份救護紀錄表
      不同姓名或代稱。
(五)本原則為全國性紀錄項目之操作方式,地方得增列紀錄項目並自訂
      操作方式。
七、附件
(一)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具類別一覽表,如附表一。
(二)內政部 108  年 8  月 12 日內授消字第 1080823595 號函頒之消
      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