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八、督導及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及了解受補助團體辦理情形,並得由相關
      業務單位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推展照護消防人員補助經費督導考
      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實際執行情形,考核衡量基
      準如附表。
(二)本署考核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依前款規定考核總分未達七十分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受
      補助團體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團體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