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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4 條第 3 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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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
使用,水容量 2 公升以上,50 公升以下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
器。容器使用年限依其設計使用年限,最多不得超過 20 年,每 5
年應辦理容器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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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型式認可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人依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3 點
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前款所定型式認可相關文件審查內容如下:
1.詳細之設計圖說。
2.內膽及閥基座部分:
(1)相關材料化學分析的限制。
(2)長、寬、高、厚、最小厚度,平直度及真圓度等尺寸及其公差
。
(3)生產製造程序及規範。
(4)熱處理程序(應包含溫度範圍及時間)。
(5)檢驗程序。
(6)閥基座螺紋之詳細尺寸及永久性功能。
(7)容器閥基座接合到內膽上之方法。
3.外包覆複合材料部分:
(1)使用之纖維材料應為碳纖維,芳香族聚醯胺纖維或玻璃纖維,
或任何該等材質之混合物。
(2)規格及其機械性能需求。
(3)纖維結構、纖維束外型及表面處理方式。
(4)樹脂系統-主要成分及可適用之樹脂熔槽溫度;硬化劑、促進
劑之材料及其相關規格。
(5)積層樹脂以及黏合劑(用以黏接製造容器)應為聚合物,例如
:環氧樹脂、加入胺之改良性環氧樹脂、酸酐固化劑、乙烯酯
或聚酯。
(6)外包覆結構,包括纖維束使用數量和預加適當應力之細節。
(7)硬化過程,溫度,時間及許可差。
4.複合材料容器部分:
(1)水容量,以公升為單位。
(2)複合材料容器之試驗壓力。
(3)工作壓力(不可超過試驗壓力的 2/3 倍)。
(4)設計之最小爆裂壓力。
(5)纏繞時,纖維之張力。
(6)產品的設計生命週期,以年為單位。
5.辦理應力分析並提供下列文件:
(1)該複合材料和內膽之應力,應使用適當之有限元素應力分析,
或其他已考慮內膽非線性材料行為特性之應力分析程序,上述
計算均應考量每樣材料的公稱厚度和公稱性能。
(2)應提供一份應力之匯整表,包括 2/3 倍試驗壓力,試驗壓力
,以及設計最小爆裂壓力時之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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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申請人提供之符合 EN 14427 或 ISO 11119-3 規範之型式認可
測試合格報告,其試驗項目之程序及判定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本點
各項試驗之試驗壓力為 30 bar ;工作壓力為 20 bar《1 bar=1.019
72 kgf/cm2》):
(一)高溫潛變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 2 只。
2.試驗環境:應於最低溫度 70 ℃。相對濕度未滿 50 %之環境下
進行本試驗。
3.試驗方法:對於設計年限未滿 20 年者,加壓至試驗壓力,並維
持該壓力 1,000 小時。對於設計年限在 20 年以上者,試驗時
間為 2,000 小時。對於容器試驗壓力未滿 60 bar 的設計,其
試驗時間為 2,000 小時。
4.後續應做試驗項目:經本試驗後,2 個容器分別接受洩漏試驗及
容器爆裂試驗。
5.應量測數據:量測試驗前後之水容量、每天至少量測溫度、相對
濕度及容器壓力各 2 次,以及容器爆裂試驗所規定之各項數據
。
6.判定標準:容器應無出現任何明顯變形,或有纖維鬆散(解體)
;同時,進行洩漏試驗之容器應符合洩漏試驗之規定;進行容器
爆裂試驗之容器,其爆裂壓力應為 2 倍試驗壓力以上。
(二)缺陷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 2 只。
2.試驗方法:於試驗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切出第 1 個縱向缺
口。該縱向缺口應以厚為 1 mm 之切刀切割,深度至少為 40 %
複合材料厚度,長度為 5 倍複合材料厚度,以切刀中心與另一
切刀中心之間距計算。另於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距離第 1 個
缺口約周向 120° 處,切出具有相同切割尺度之第 2 個缺口。
3.後續應做試驗項目:經過本試驗後,2 個容器分別接受容器爆裂
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循環壓力為 2/3 倍試驗壓力,倘容
器未發生爆裂或滲漏情形,試驗應於 5,000 次後停止。
4.應量測數據:缺陷尺度的大小、容器之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限
之次數、最小和最大循環壓力、試驗頻率、試驗使用的介質,若
試驗不合格,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
5.判定標準:進行容器爆裂試驗之容器,其爆裂壓力應在 4/3 倍
試驗壓力以上;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之容器,至少應接受 1,0
00 次的壓力循環,壓力為 2/3 倍試驗壓力,結果不可以有任
何洩漏。若經過 1,000 次試驗後,容器才有滲漏的現象,則該
容器仍應被視為通過檢驗。然而若試驗期間發生容器爆裂之情形
,則應視為不合格。
(三)摔落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 2 只。
2.試驗環境:2 個容器各加水至 50 %容量,並在容器的一端配上
栓塞。
3.試驗方法:如圖 1 所示,2 個容器應在高度 1.2 m,5 個不同
的方位上,各被摔落 2 次,並且摔落的地點是鋼板,此保護鋼
板應是充分平坦的,任兩點之間的水平誤差不超過 2 mm 。鋼板
若有損壞,應立即更換。
圖 1 摔落試驗
4.後續應做試驗項目:經過本試驗後,2 個容器分別進行容器爆裂
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
5.應量測數據:對於每 1 次的摔落試驗,應檢驗容器的外觀、記
錄撞擊破壞的位置和尺度、容器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所
規定之各項參數。
6.判定標準:進行容器爆裂試驗之容器,其容器爆裂壓力應大於等
於容器爆裂試驗要求之最小爆裂壓力;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之
容器:應符合周遭環境循環試驗之規定。
(四)滲透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非金屬內膽容器 2 只。
2.試驗環境:在秤其空重及記錄重量前,該等容器應先實施液壓循
環 1,000 次,壓力由零至 2/3 倍試驗壓力間循環,本試驗所
使用容器於試驗前後均應秤其空重,注意因累積濕氣所造成之誤
差。
3.試驗方法:在溫度 15 ℃時,將容器以液化石油氣充填至 2/3
倍試驗壓力後,以目視檢驗容器閥及內膽與金屬閥基座接口或環
之連接處是否有洩漏,例如使用肥皂水(氣泡測試)。若有任何
洩漏,在繼續實施本試驗前,應先行排除洩漏情形。試驗容器應
先洩壓。之後再度量測容器之重量,測定並記錄所充填之燃氣重
量。並於第 1 天、第 7 天、第 14 天、第 21 天及第 28 天
量測該容器重量並繪出天數重量變化圖。
4.應量測數據:循環試驗介質、達到循環壓力上限之循環次數、循
環頻率,每天至少記錄 2 次環境溫度、濕度及容器重量。
5.判定標準:應測定容器中儲存液化石油氣減少之重量,最大的重
量損失率應該小於 0.25 mL/h/L 的水容量。
(五)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 1 只。
2.試驗方法:試驗時應避免容器產生轉動,在第 1 次安裝容器閥
後,若應拆下容器閥時,應檢驗閥基座和其中的螺紋後再依據安
裝指引,重新安裝該容器閥。之後應實施容器閥基座之洩漏測試
(如氣泡測試),或第 4 款規定之滲透試驗,洩漏測試(如氣
泡測試)的步驟如下。
(1)使用空氣或氮氣,將容器加壓至 2/3 倍試驗壓力。
(2)容器壓力維持在 2/3 倍試驗壓力,且時間不可小於 2 小時
。
(3)進行氣泡洩漏測試,至少 10 分鐘。
3.應量測數據:容器用閥材料/栓塞材料的種類、容器用閥裝設程
序及所使用之扭矩。
4.判定標準:檢驗閥座和其中的螺紋,應無任何明顯變形,且應符
合設計圖之標準公差範圍內。若洩漏的泡沫大於每 2 分鐘 1
個氣泡,或第四款之滲透試驗結果不符規定,均視為本試驗不合
格。
(六)洩漏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 1 只。
2.試驗方法:洩漏試驗可使用乾燥的空氣或燃氣施以氣泡測試,或
使用質譜儀及追蹤氣體去量測,或其他可測量之方式。實施洩漏
試驗時,壓力為 2/3 倍試驗壓力。
3.判定標準:洩漏量不可超過(四)滲透試驗規定之滲透速率。
(七)容器爆裂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 3 只。
2.試驗方法:以每秒不超過 5 bar 的速率將液壓增加,直至容器
破損。本試驗應在一般環境下進行。在開始試驗之前,應確定系
統內無空氣。
3.應量測數據:爆裂壓力、壓力/時間曲線或壓力/容積曲線。
4.判定標準:爆裂壓力或導致不合格情形發生時之壓力,應不小於
設計複合材料容器之 2 倍試驗壓力。
(八)周遭環境循環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 2 只。
2.試驗方法:本試驗應在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容器應反
覆進行循環壓力試驗,該循環壓力上限達試驗壓力。該循環壓力
最小值不得超過循環壓力上限的 10 %。該循環壓力的頻率不得
超過 0.25 Hz(每分鐘 15 次循環)。試驗時,容器外層的表面
溫度不得超過 50 ℃。
3.應量測數據:容器的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限的次數、最小和最
大的循環壓力、循環頻率、所使用的試驗介質,若試驗不合格,
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
4.判定標準:容器應可進行 12,000 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須達
到試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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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申請人依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
點第 9 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實體抽樣:由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抽樣進行實體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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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 5 點第 1 款所定個別認可書面審查,其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應
與型式認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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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 5 點第 1 款所定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係就第 5 點申請個
別認可之容器,依批次抽樣施以檢驗,批次、試驗方式及補正試驗規
定如下:
(一)個別認可批次之認定
在同一年月日以同一種材料製造同一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之容器,每
900 只為 1 批(不足 900 只,以 900 只計)。
(二)個別認可方式如下:
1.每批容器隨機抽取 3 只送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其中 2
只分別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另 1 只依序進
行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上開試驗之方法
及判定基準依 CNS 15542 之規定辦理,如試驗通過,則該批容
器視為合格,若有未通過試驗之項目,該批容器得針對未通過試
驗項目申請補正試驗 1 次。
2.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下列步驟進行:
(1)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之補正試驗,應各隨機抽取
1 只容器辦理試驗;另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
試驗之補正試驗,隨機抽取 1 只容器進行試驗,並均應通過
試驗。
(2)補正試驗通過,則該批容器視為合格(但第 1 次抽樣未通過
試驗容器除外);倘仍有容器未通過補正試驗,則該批容器應
全數視為不合格。
3.所有完成個別認可試驗之抽樣容器應予銷毀。
4.合格容器瓶身之處理
(1)檢驗合格容器應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及合格標示,前
述證明資料應由申請人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分別保留
一份,以供日後查考。
(2)容器應標記下列事項。
A.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
B.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
5.新出廠液化石油氣容器經認可合格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
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圖示如下),由製造商、進口商列印資料後
附加於合格容器護圈,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字型:標楷體。
(2)欄位尺寸:
A.「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
重」、「容器號碼」及「製造場代號」欄位為 27.5 mm(長
)x 10 mm (寬)。
B.「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 55 mm(長)x 9.5 mm(寬)
(3)材質:PET 貼紙、金屬或經本部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