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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服務
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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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之範圍如下:
(一)義勇消防人員。
(二)登錄有案之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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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之服務時數,指從事下列協勤項目之時數:
(一)消防、災害防救及緊急救護工作。
(二)支援前款工作之演習、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備勤。
(四)其他協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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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時數認定:自接獲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通報前
往協助執行前點勤務起至人員返隊止;但備勤人員依實際備勤時數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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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流程:
(一)義勇消防人員:
1.由消防分隊依各次協勤事項詳予記錄,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服
勤紀錄彙整完竣。
2.送大(中)隊核轉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審核。
3.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經審核完成後,責由指定
單位登錄內政部消防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
(二)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1.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協助服
勤人員名冊及時數提報該轄消防分隊彙整。
2.消防分隊彙整服勤紀錄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
消防隊審核。
3.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經審核完成後,責由指定
單位登錄內政部消防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
(三)跨直轄市、縣(市)支援協勤,由被支援之直轄市、縣(市)消防
局,將支援協勤民力組織人員之時數,送支援之消防局辦理登錄內
政部消防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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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應定期查核服務時數登錄情形
,內政部消防署每年應定期督核。
七、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自志願服務法修正生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
日)起,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檢附照片二
張並填具申請表(附表一),送所屬分隊層轉消防局(隊)審核通過
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隊)開立證明(附表二),移請轄
區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