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四、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共一式十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以不超過一百頁為限(不含表格附件),其
      格式及內容如附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機構部分試驗項目委由其他試驗機構辦理者,應以一家為限,且
    所附申請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委託之試驗項目、權
      利義務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
(二)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機構或公司簽章。
五、前點申請案件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資格(申請資格審查表如附表
      四)。
(二)實地審查:
      1.經資格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延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
        人員組成五人以上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2.實地審查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如附
        表五,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
    前項審查過程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機構說明、補正、修正容
    器認可作業計畫書內容,申請機構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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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
    者,由申請機構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處
    所簽訂委託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視為放棄。
    前項委託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委託費用、各期支付方式及條件,
    應於委託契約中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