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保護民眾生命安全,並
執行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2
二、本作業原則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低收入戶、弱勢族
群居住場所、鐵皮屋、老舊建築物、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地區建築
物、住宅式宮廟、資源回收用途之住宅、居家曾發生火災事故者等高
危險群場所或其他符合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住宅場所設置住宅用
火災警報器。
3
三、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
應,其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九十九年針對住宅之建築類型與使用狀況之統
計數據,核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五層樓以下經常有人居
住場所戶數,就其所占全國戶數比率分配補助預算。
(二)離島縣依戶數比率所定執行金額太低,難見執行成效,為確保其公
共安全,考量區域之特殊性,以定額方式補助。
(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財力級次給予
不同補助比率:
1.第一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4
四、本作業原則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
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
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附核銷相關
資料(含招標文件【含簽】、契約書、驗收紀錄【驗收文件】、發
票或收據影本、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相關歲入、歲出預算書影本
,涉預算增減並附追加減預算書影本),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
五、作業分工:
(一)本部應辦事項如下:
1.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經費申請及核銷案,審核並核
定補助額度,並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3.辦理績效評核:執行成果(含整體實施裝置數、相關宣導措施、
統計資料提報時間及正確性、核銷辦理時效及資料正確性等)納
入年度消防機關評鑑項目。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事項如下:
1.補助預算及自籌預算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2.辦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採購招標,採購物品需為經本部消防署
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產品。
3.透過網站、張貼海報、媒體廣告等方式對外公告,鼓勵民眾申請
裝設,並指定專線電話協助解答申請案件疑義。
4.受理申請裝設:
(1)由民眾自行填寫申請表後至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表如
附件一。
(2)由消防機關、志工團體、社福機關等相關人員進行居家訪視或
主動調查找出高危險群場所後,統一造冊與施以安裝,或由訪
視人員協助訪視戶填寫申請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
5.安裝及查驗:
(1)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狀況
,採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標廠商安裝
、消防機關同仁或志工協助安裝等方式實施,其設置位置依住
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及其使用說明書實施安裝,如附件二
。
(2)安裝完成後,由消防機關同仁或志工進行查驗,確認安裝情形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填寫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B.檢附安裝前、後之彩色照片(或電子檔),格式如附件四。
6.提報執行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
月內製作執行成果清冊,報本部消防署備查,格式如附件五。
6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越者
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