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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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化學災害〈含核生化災害初期防護〉(
    以下簡稱化災)搶救基本認知及裝備器材使用操作知能,以維消防人
    員執行化災搶救之火災滅火及人命救助任務安全,提高搶救效能之目
    的,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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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對象:各級消防機關現職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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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災搶救基礎班訓練課程及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規定如下:
(一)國內化災防救法規及體系:四小時。
(二)核生化案例簡介及防護要領:四小時。
(三)化災應變偵檢設備介紹、操作及維護保養(含實作):四小時。
(四)化災應變個人防護及處置各項裝備器材介紹、操作及維護保養(含
      實作):四小時。
(五)特殊化學品火災搶救及應變管理:四小時。
(六)化災應變資訊查詢、運用及處置:四小時。
(七)化學槽車結構介紹及搶救應變管理:三小時。
(八)化學儲槽、管線介紹及搶救應變管理:三小時。
(九)化災搶救操作流程訓練(兵棋推演):四小時。
(十)化災搶救操作流程訓練(含實作、測驗):四小時。
(十一)筆試測驗: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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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之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訓練中心或各級消防機
      關化災搶救相關課程教官者。
(二)具有本署化災搶救訓練進階班證書,且擔任消防機關化災處理隊成
      員達三年以上者。
(三)具有美國防火協會危險物質事故專業應變能力標準 NFPA472  技術
      人員級或指揮官級以上能力證書或其他國家等同前揭能力證書以上
      者。
(四)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五)現(曾)任槽車運輸、壓力容器、石化及科技相關產業相關實務經
      驗達五年以上者。
(六)本署或各級消防機關聘任之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諮詢專家。
(七)其他具化災搶救特殊專長,經本署審查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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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化災搶救基礎班訓練,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訓練計畫於辦理訓練十四日前報本署備查,其內容包括訓練目的、
      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預計參訓人數、講師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教材等必要事項。
(二)實作課程應載明實作場地設施(備)及說明概況等事項。
(三)每班訓練人數以四十名為原則。
(四)訓練課程授課講師編排方式,應配合課程單元優先由消防機關分(
      小)隊長以上幹部擔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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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成績為七十分,學科測驗成績占總成績
    百分之四十、術科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術科測驗需含危害
    物質辨識、兵棋推演、個人防護裝備及偵檢器材操作等內容),學科
    及術科測驗成績皆須達及格成績以上(各單項成績不得為零分),且
    總上課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測驗人員
    名冊、簽到表及成績造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報本署審查,並由本署訓練
    中心製作訓練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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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本要點所需相關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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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考核
(一)為考核各級消防機關推動辦理之成效,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督導,
      以考核訓練成效。
(二)各級消防機關辦理消防人員化災搶救基礎班訓練應每年辦理一次複
      訓,並將成果併入「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整備
      作業計畫」成果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