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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
機關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及救災安全,得設置火場指揮及救災安全諮詢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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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督導搶救業務之副署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災害搶救組單位主管擔任,本署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及訓練中心單位主管為內聘當然委員,其餘外聘委員由本署
遴聘專家、學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或
大隊長以上具實際指揮搶救經驗人員擔任。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內聘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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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提供各級消防機關有關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及救災安全專業知識
、技能、訓練方式等之諮詢與蒐集相關資料。
(二)本署督導各級消防機關有關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及救災安全執行情形
時,提供專業意見。
(三)對消防人員火災搶救傷亡案件或其他重大火災案件進行瞭解,並研
提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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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派員至火災現場勘查時,得邀外聘委員一同前往。未經本署邀請
前往勘查之委員,不得以本小組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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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全體委員會議以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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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各級消防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說明或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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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並應親自出席會議;外聘委員出席會議者,得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核實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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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解聘:
(一)無故未出席全體委員會議達三次以上。
(二)有其他不適任情事,經本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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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提供之資料,其他委員不得提供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但
徵得本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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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各項經費,得於本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