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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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
    細胞廣播平臺維運,有效整合行政院各部會災害防救警示訊息,確保
    細胞廣播平臺持續正常運作,透過細胞廣播簡訊通知,使民眾於最短
    時間內獲取政府發布之緊急預警訊息,盡早採取必要應變作為,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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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期間: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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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如下表:
    ┌────┬─────────────┬────┬────┐
    │辦理期程│        辦理事項          │辦理機關│  備註  │
    ├────┼─────────────┼────┼────┤
    │一百零八│函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國家災害│        │
    │年二月二│運執行計畫。              │防救科技│        │
    │十三日前│                          │中心    │        │
    ├────┼─────────────┼────┼────┤
    │一百零八│審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本部消防│        │
    │年三月二│運執行計畫,同意後執行。  │署      │        │
    │十二日前│                          │        │        │
    ├────┼─────────────┼────┼────┤
    │一百零八│1.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國家災害│        │
    │年三月二│  維運事宜。              │防救科技│        │
    │十三日至│2.按季完成相關憑證資料及函│中心    │        │
    │一百零九│  報本部消防署辦理核銷、撥│        │        │
    │年十二月│  款事宜。                │        │        │
    │三十一日│                          │        │        │
    ├────┼─────────────┼────┼────┤
    │一百零九│提報一百零八年執行成果檢討│國家災害│        │
    │年一月三│分析報告。                │防救科技│        │
    │十一日前│                          │中心    │        │
    ├────┼─────────────┼────┼────┤
    │一百十年│提報一百零九年執行成果檢討│國家災害│        │
    │一月三十│分析報告。                │防救科技│        │
    │一日前  │                          │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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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及對象:
    本處理原則係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院臺忠字第一○
    六○二○○八九七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院臺科會字第一○七
    ○一八七三三三 C  號函核定補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
    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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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審核作業:
(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受補助團體)就災防告警細胞廣
      播平臺依前揭期程提報當年度維運計畫,並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
      三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經消防署審查後,由
      受補助團體辦理後續平臺維運事宜。
(二)維運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時間(期程)、維運項目、經費概
      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應等項;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
      常支出)及備註(註明用途)等項。
(三)受補助團體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時,經函報消防署同意
      者,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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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分工規定如下:
(一)消防署:
      1.受理受補助團體所提補助申請案,依受補助團體申請之災防告警
        細胞廣播平臺維運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並辦理補助經費核
        銷工作。
      2.有關本案之管考結果,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消防署網站公布
        ,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該受補助團體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
(二)受補助團體:
      1.規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計畫陳報消防署同意後辦理。
      2.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提報當年度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告予
        消防署,其內容應包含計畫目標、執行方式、推廣應用、平臺維
        運等情形資料。
七、經費核撥:
(一)受補助團體於消防署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團體於計畫審查通過後,按季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
      據、契約書、原始憑證)及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一),函
      報消防署辦理請撥第一至三季經費。並於次年一月十日前,檢附相
      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原始憑證、驗收紀錄)及填報
      經費執行概況表,函報消防署辦理請撥第四季經費。
(四)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管考機制:
(一)執行期間,受補助團體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表二),
      並於次月五日前函報消防署。
(二)為瞭解及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消防署必要時得依受補助團
      體陳報資料,不定時派員實地督導。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補助團體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具
      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消防署得不定期或視需要召開會議
      檢討執行成效,由受補助團體說明,並適時公布辦理情形。
(四)受補助團體有執行績效不佳情形者,消防署得縮減或取消補助,由
      原受補助團體自籌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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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團體應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
    ;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