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
防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研發災防告警物聯網
技術,有效整合行政院各部會災害防救警示訊息,確保細胞廣播平臺
持續正常運作,透過細胞廣播簡訊通知,使民眾於最短時間內獲取政
府發布之緊急預警訊息,儘早採取必要應變作為,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2
二、補助依據及對象:
本處理原則係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院臺忠字第一○
六○二○○八九七號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院臺忠字第一○八
○一八三八九二號函及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院臺科會字第一○九
○○九八九一一號函核定補助災防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
臺維運及研發災防告警物聯網技術。
3
三、適用期間: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4
四、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如下表:
┌──────┬──────────────┬──────┐
│辦理期程 │辦理事項 │辦理機關 │
│ │ │ │
├──────┼──────────────┼──────┤
│一百十年一月│1. 函報一百零九年執行成果檢 │災防科技中心│
│三十一日以前│ 討分析報告。 │ │
│ │2. 函報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 │ │
│ │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 │
│ │ 及技術研究計畫。 │ │
├──────┼──────────────┼──────┤
│一百十年二月│審查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災防│本部(消防署│
│二十八日以前│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 │
│ │究計畫,同意後執行。 │ │
├──────┼──────────────┼──────┤
│一百十年三月│1.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災防科技中心│
│一日至一百十│ 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 │
│二年一月十日│2.按季完成相關憑證資料及函報│ │
│ │ 本部(消防署)辦理核銷、撥│ │
│ │ 款事宜。 │ │
├──────┼──────────────┼──────┤
│一百十一年一│函報一百十年執行成果檢討分析│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報告。 │ │
│前 │ │ │
├──────┼──────────────┼──────┤
│一百十二年一│函報一百十一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5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災防科技中心應依第四點規定之辦理期程,向本部(消防署)函報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消防署)審
查同意後,由災防科技中心辦理後續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
時間(期程)、維運項目、技術研究項目、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
及預期效應等項;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
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
註(註明用途)等項。
(三)災防科技中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事,致無法依限函報災防
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同
意,得予延長函報期程。
6
六、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受理災防科技中心所提補助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
究計畫申請案,並依該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及辦理補助經費核
銷工作。
2.對災防科技中心執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
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布於本部(消防署)網
站,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災防科技中心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
據。
(二)災防科技中心:
1.規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並函報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2.當年度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一
個月內,向本部(消防署)函報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告,其內容
應包含計畫目標、執行方式、推廣應用、平臺維運、技術研究成
果等情形資料。
七、經費核撥:
(一)災防科技中心對於本部(消防署)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災防科技中心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應按季填列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一)
並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原始憑證),函報本
部(消防署)請撥第一季至第三季經費,另為提高經費執行率,如
該季預算分配數尚有剩餘,災防科技中心得先行對已驗收完成項目
辦理請撥經費;第四季經費應於次年一月十日以前函報請撥。
(四)災防科技中心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管考機制:
(一)執行期間,災防科技中心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表二)
,並於次月十日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
(二)本部(消防署)為瞭解及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於必要時得
依災防科技中心函報資料,不定期派員實地督導。
(三)災防科技中心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應向本部(消防署)說
明落後原因,並提具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本部(消防署
)得不定期或視需要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由災防科技中心說明
,並適時公布辦理情形。
(四)災防科技中心有執行績效不佳情形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取
消補助,由災防科技中心自籌經費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及技術研究事宜。
9
九、災防科技中心應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
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