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為利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申請審查作業,並落實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大專院校所屬學術研究機構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委託之社區大學。
(二)負責防災士培訓業務之工作人員至少五人。
(三)具邀集五位基本或種子師資擔任授課講師之能力。
三、申請機構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申請並經本部認
可為培訓機構;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應書面通
知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法人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大專院校組織法規或社區大學委託
證明文件。
(三)執行計畫書三份(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三款之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概況說明。
(二)工作人力配置說明。
(三)授課講師名單及同意書。
(四)培訓課程作業處理程序、課程規劃及收費標準。
(五)完成認證期間作業處理程序。
(六)補考作業處理程序。
(七)第四款至第六款業務時程規劃及預期成效。
(八)提供諮詢服務方式。
第一項各款檢附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提送相關
申請文件,並經本部核可。
4
四、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機構執行計畫書應符合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之工作項目
內容。
(二)申請機構執行計畫書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方法與策略之可行性及
預期成效。
(三)申請機構執行計畫書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5
五、培訓機構經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審查合格及本部認可後,應將名單
公開於本部消防署網站。
前項認可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前一個月,培訓機構得依第三點程序
申請展延。
6
六、培訓機構應備置授課講師名冊、參訓學員名冊、學員點名紀錄簽到冊
、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講師簽到紀錄、測
驗卷、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
前項學員名冊、學員點名紀錄簽到冊及證書核發清冊,應妥適保存至
少二年。
七、培訓機構應接受本部或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實際訪查,每年至少一
次,由實際訪查機關填具訪查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三)。
8
八、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本部得廢
止其資格:
(一)工作人員或師資人數不符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二)未按執行計畫書內容執行業務。
(三)執行成效總評分結果低於六十分。
(四)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停業、歇業、解散、破產或有其他足認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情事。
(六)其他經本部認定辦理培訓相關業務違失情節重大。
培訓機構自廢止其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