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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補助消防人員全民健康保險就
醫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業務,並提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其所
屬各分區業務組及指定就醫醫事服務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參考,特訂定
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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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範圍如下:
(一)消防機關編制內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
人員)。
(二)消防機關編制內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
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
(三)消防機關編制內符合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
員之遺眷(含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
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家戶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所稱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而實際執行勤務者,指消防機關
業務單位內職務歸列消防行政、消防技術、電子工程、機械工程、土
木工程、化學工程、電力工程、衛生技術、護理助產職系等編制內人
員(含本署業務單位職務歸列資訊處理、氣象職系,配置於行政院國
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負責建置全國防救災通訊系統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現職人員不包含實務訓練、停職、休職人員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退休人員需在消防機關任職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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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就醫醫事服務機構如下:
(一)國防部軍醫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
。
(二)各縣市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
(三)指定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
)。
四、本署認定補助對象之方式為每日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電子傳輸
提供補助對象之名冊資料予國防部軍醫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轉傳所屬醫院及
指定醫院,供其即時核對補助身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法提供名冊之部分補助對象,由本署以電子傳
輸統一提供名冊,有異動時即時更新,另提供足以辨識受補助身分之
證件樣式(如附件一),以利前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於必要時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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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療照護項目如下:
(一)補助對象至第三點第一款所定醫事服務機構就醫(養):掛號費全
免,並比照國軍及榮民辦理就醫及住院程序,且享有自費健康檢查
及安置就養之優惠折扣。
(二)補助對象至第三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其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
擔費用由本署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六、補助對象就醫時(門、急診就醫日或入、出院日),須備健保卡及各
消防機關核發之識別證件正本:
(一)現職人員出示服務證。
(二)退休人員出示加註退休人員之服務證。
(三)遺眷家戶代表出示家屬證。
補助對象就醫時(門、急診就醫日或入、出院日),醫院查驗電子補
助名冊在有效期間者,免收繳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補助對象就醫時未
在電子補助名冊,或有效期間已屆滿者,須自付部分負擔,再向所屬
單位申請補助,經所屬單位確認符合補助資格後,按月檢附申請人領
據及機關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轉發申請人。
如有補助對象身分認定爭議,得洽詢所屬單位(聯絡窗口如附件二)
。
申請人對不予補助之決定不服者,得洽詢本署人事室,聯絡電話:(
○二)八一九六六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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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補助對象之之門(急
)診及住診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代碼請填寫:「910」 代辦內政部消
防署補助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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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部分負擔代碼,如同一申報案件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免部分負擔條
件,應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
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備註十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
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備註四「免部分負擔代碼及規定」之
原則填報: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含職業傷害及職業
病),即部分負擔代碼 00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
病門診)優先填寫。
(二)非前款情形,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免自行負擔者,優先就重大
傷病(001) 、分娩(002) 、預防保健服務(009) 及山地離島
地區之就醫(007) 擇一適用代碼填寫。
(三)非前二款情形者,屬受委任或行政協助其他單位辦理醫療項目之部
分負擔補助者,再由上而下優先擇一適用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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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定期彙整第三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部
分負擔代碼「910」 之案件計收部分負擔金額向本署請撥及核銷費用
,作業細節由雙方另訂契約書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