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作業流程
(一)國際救援隊抵臺前:
1.內政部(消防署)會商外交部及交通部於第三點規定之地點設立
接待及撤離中心,並通報各單位進駐(如附件二),各單位進駐
人員應於收到傳真、簡訊或電話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進駐完成
。
2.外交部透過駐外機構或駐華領事館向國外請求或接受國際支援時
,同步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搜救犬輸入檢疫同意文件申
請書及國際救援隊撤離情況表(如附件三至六)並預先填復附件
三至五,以掌握國際救援隊來臺資訊,並隨時提供各進駐單位。
3.內政部(消防署)評估受災縣市災情規模、支援請求,各來臺國
際救援隊搜救量能,以及與受災縣市應變中心協調情資,預先分
配各國際救援隊支援縣市,掌握報到地點與聯繫窗口,並通知接
待及撤離中心。
4.內政部(消防署)協調國防部或交通部依需求數量,派遣運輸車
輛載具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待命,並將相關資訊通知接待及撤離
中心。
(二)國際救援隊抵臺:
1.接待入境作業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國際航空站、臺中航空站或
高雄國際航空站依外交部提供國際救援隊來臺航班資訊,預先
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之班機降落至各機場規劃之機坪停駐,並
由桃園航勤公司(以下簡稱桃勤)、長榮航勤公司(以下簡稱
長勤)、臺灣航勤公司(以下簡稱臺勤)或上開調度之國防部
、交通部各式運輸車輛載具(如附件七)將國際救援隊(人員
、裝備、器材、物資、搜救犬)與一般旅客分流接駁至接待及
撤離中心,辦理通關、報到。
(2)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財政部(關務署)及相關所需進駐單位協助完成檢
疫、通關、查驗程序。
(3)國際救援隊完成入境各項查驗,並於接待及撤離中心完成報到
後,由上開調度之國防部、交通部運輸車輛載具或該國際救援
隊自有車輛,於各該權責地勤單位導引,經由各機場指定入境
動線(如附件八),前往分配之救災支援集結據點、受災縣市
應變中心、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或其他報到地點報到。
2.撤離出境作業
(1)搜救任務完成後,由民航局安排或掌握國際救援隊返國航班,
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專機。
(2)國防部或交通部協助載運國際救援隊,先前往辦理貨物出境通
關後至出境大廳辦理搜救犬及人員出境程序。
(3)出境時貨物(裝備、器材、物資等)由財政部關務署於停機坪
辦理通關作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配合安全檢查,航勤
公司派遣運輸車輛將國際救援隊人員、搜救犬、貨物接駁至所
搭班機裝載上機。
(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機場檢疫單位協助辦
理犬隻輸出作業。
(5)國際救援隊人員通關作業比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機
場禮遇作業辦法」辦理禮遇通關作業。
(6)隨行各國際救援隊之內政部(消防署)及外交部隨行人員,協
助上開各項出境作業相關協調聯繫與導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