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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強化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有關國際救援隊來臺救災隊伍資訊
掌握、受理報到、入出境禮遇通關及交通接駁運輸支援等事宜之執行
,必要時於國內各國際機場、航空站及港口設置國際救援隊接待及撤
離中心(以下簡稱接待及撤離中心),由各相關部會派員進駐共同運
作,提升救災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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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一)國際救援隊:指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組成之救援團隊
,包含經聯合國認證城市搜救隊(Urban Search And Rescue Team
,簡稱 USAR) 、國際緊急醫療隊(Foreign Medical Teams ,簡
稱 FMTs) 、國際紅十字會等國外人命救援組織。
(二)接待及撤離中心(Reception/Departure Centre,簡稱 RDC):指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啟動接受國際救災支援機制時,為處理國際救援
隊入出境及救災相關協調聯繫事宜,於機場所成立之跨部會作業中
心。
三、設置地點
接待及撤離中心原則上設置地點如表一、二,但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
或需求,另擇其他場所空間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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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時機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啟動接受國際救災支援,需國際救援隊來臺支援救
災並有成立接待及撤離中心需求時,由內政部消防署通報各應進駐機
關(單位)派員進駐運作。
五、進駐單位與人數裝備
接待及撤離中心之運作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原則由外交部、財政部
關務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內
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派員進駐共同作業,並得視需要隨時通知衛生福
利部、國防部、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機場航勤公司或其他機關(
單位)派員進駐,相關單位進駐人數及應勤裝備詳如附件一。
六、作業流程
(一)國際救援隊抵臺前:
1.內政部消防署會商外交部及交通部於第三點規定之地點設立接待
及撤離中心,並通報各單位進駐(如附件二),各單位進駐人員
應於收到傳真、簡訊或電話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進駐完成。
2.外交部透過駐外機構或駐華領事館向國外請求或接受國際支援時
,同步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搜救犬輸入檢疫同意文件申
請書、國際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單及國際救援隊撤離情況表(
如附件三至六)並預先填復附件三至五,以掌握國際救援隊來臺
資訊,並隨時提供各進駐單位。
3.內政部消防署評估受災縣市災情規模、支援請求,各來臺國際救
援隊搜救量能,以及與受災縣市應變中心協調情資,預先分配各
國際救援隊支援縣市,掌握報到地點與聯繫窗口,並通知接待及
撤離中心。
4.內政部消防署協調國防部或交通部依需求數量,派遣運輸車輛載
具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待命,並將相關資訊通知接待及撤離中心
。
(二)國際救援隊抵臺:
1.接待入境作業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外交部提供國際救援隊來臺航(船)
班資訊,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之班機(船舶)抵達停駐(
靠泊)之機坪(碼頭),並由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
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或上開調度之國防部
、交通部各式運輸車輛載具(如附件七)將國際救援隊(人員
、裝備、器材、物資、搜救犬)與一般旅客分流接駁至接待及
撤離中心,辦理通關、報到。
(2)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財政部關務署及相關所需進駐單位協助完成檢疫、通關、查
驗程序。
(3)國際救援隊完成入境各項查驗,並於接待及撤離中心完成報到
後,由上開調度之國防部、交通部運輸車輛載具或該國際救援
隊自有車輛,於各該權責地勤單位導引,經由各機場指定入境
動線(如附件八),前往分配之救災支援集結據點、受災縣市
應變中心、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或其他報到地點報到。
2.撤離出境作業
(1)搜救任務完成後,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排或掌握國際救援隊
返國航班,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專機。
(2)國防部或交通部協助載運國際救援隊,先前往辦理貨物出境通
關後至出境大廳辦理搜救犬及人員出境程序。
(3)出境時貨物(裝備、器材、物資等)由財政部關務署於停機坪
辦理通關作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配合安全檢查,航勤
公司派遣運輸車輛將國際救援隊人員、搜救犬、貨物接駁至所
搭班機裝載上機。
(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檢疫單位協助辦理犬
隻輸出作業。
(5)國際救援隊人員通關作業比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機場禮
遇作業辦法」辦理禮遇通關作業。
(6)隨行各國際救援隊之內政部消防署及外交部隨行人員,協助上
開各項出境作業相關協調聯繫與導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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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後勤支援
接待及撤離中心各項分工運作所需應勤裝備與輪班人力原則由各進駐
單位自行規劃整備,至於運作場地、膳食訂購、水電作業設備、耗材
等庶務後勤事項,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所屬航空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支援協助,膳食所需經費由內政
部消防署支應。
八、接待及撤離中心各單位分工事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辦理成立接待及撤離中心前相關協調及通報事宜。
2.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3.受理國際救援隊報到作業,掌握實際抵臺國際救援隊伍情資。
4.將抵臺之國際救援隊資訊填至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總覽表(如附
件九),並回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5.填寫接待及撤離中心簡報摘要表(如附件十)提供予國際救援隊
。
6.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搜索救援組聯繫事宜,並受命分派各國
際救援隊所支援之受災縣市與報到地點。
7.配合派遣一名人員全程隨行國際救援隊,辦理搜救作業協調事宜
。
8.聯繫交通接駁載具支援事宜。
(二)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國際救援隊人員證照查驗等簡化通關作業。
(三)內政部警政署:
1.協助辦理國際救援隊所帶行李檢查及相關入出境管制作業。
2.協助各權責單位進駐人員及國際救援隊進出機場管制區通行事宜
。
3.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四)外交部:
1.負責國際救援隊來臺前相關聯繫事宜,接受並蒐集掌握來臺國際
救援隊資訊。
2.預先提供來臺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搜救犬輸入
檢疫同意文件申請書(如附件四)、國際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
單(附件五)及國際救援隊撤離情況表(如附件六)等報到及入
出境表單供國際救援隊填報。
3.協助辦理國際救援隊入境簽證及報到相關事宜。
4.配合派遣一名傳譯人員全程隨行國際救援隊,協助溝通協調事宜
。
5.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境外救援組聯繫事宜。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2.協助加速辦理國際救援隊搜救犬隻輸入檢疫及救援物資中動植物
及農產品檢疫作業。
(六)財政部關務署:
1.國際救援隊所攜帶行李檢查通關。
2.裝備器材物資申報及入、出境通關作業、違禁品查驗等簡化通關
作業。
(七)交通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航班抵達,協調各機場航機放行及停機,如有轉
降其他民用、軍民兩用機場時,亦同。
2.國際救援隊伍搭乘船舶抵達,協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引導船
隻至指定碼頭靠泊。
3.必要時,協調航空公司、高鐵、臺鐵及民間客運業者等提供陸、
空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人員、裝備器材等物資至受災縣市;
當有載運裝備器材、物資等貨物需求時,陸上運輸車輛以具備貨
物裝卸升降平台為優先。
4.依據國際救援隊所提離境需求協調該隊伍返國班次,費用由國際
救援隊自行負擔。
5.督導各機場(港口)內航空、航勤公司、港務公司等單位協助接
待及撤離中心建置與後勤作業。
6.如遇搭乘專機抵臺之國際搜救隊有使用自有車輛執行救災工作需
求,協助辦理臨時牌照或允許通行相關事宜。
(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救援隊班機抵達時,協助引導至各機場規劃之機坪。
2.國際救援隊船班抵達時,協助引導至規劃之碼頭。
3.協助並支援建置接待及撤離中心相關後勤設施、裝備與作業耗材
。
4.派員並攜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5.協助進駐人員餐點訂購事宜(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核銷)。
(九)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勤股份有
限公司:
協助國際救援隊人員及裝備器材等相關貨物裝卸運輸接駁事宜。
(十)國防部(視需要通知派員進駐):
必要時支援軍用卡車、巴士、運輸機等陸、空運輸工具;當有載運
裝備器材、物資等貨物需求時,陸上運輸車輛以具備貨物裝卸升降
平台為優先。
(十一)衛生福利部(視需要通知派員進駐):
必要時派遣機場相關人員前往接待及撤離中心辦理搜救人員檢疫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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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撤除時機
接待及撤離中心已協助所有國際救援隊辦理離境,或已無運作需求時
,得陳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撤除接待及撤離中心,相關進駐人
員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