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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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九○○○
    ○七一七號函核定「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二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
    一百十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計畫經費來源為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優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七
      十九輛,其餘各式消防車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
      算汰換。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二億二千
      四百四十四萬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優先補助之消防車輛七十九輛,其各式車輛單價推估、各
    年度經費需求推估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分配如
    附表一至附表三。
三、受補助機關辦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前(
    以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一百零九年至一
    百十年之需求計畫書(如附件一),相關佐證資料至遲應於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補齊。
    前項佐證資料包括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計畫書所列汰換車
    輛之下列文件:
(一)車號更換次舊同種車型者,應提供原匡列消防車輛之報廢證明或車
      號更換必要性之說明。
(二)自行編列汰換之消防車輛,應提供一般性補助款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編列預算證明。
(三)車輛已辦理決標(或保留決標)證明。
(四)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資料需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單位,並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
    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四、本計畫經費一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宜:
(一)請款: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細表(如
      附件三)、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車輛驗收證明(含受補助機
      關需自行編列經費汰換之三十一輛消防車輛),函送本部審查,並
      轉報行政院核定,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發文日
      期為準)。但消防車輛之購置,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
      得提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二)撥款: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領據、請款明細表及行政院核定函,函
      送財政部國庫署逕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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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收
    代付辦理。
六、受補助機關辦理本計畫補助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
    並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報表(格式如附件二),配合第三
    點及第四點規定按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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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經費購置之消防車輛(含車上裝備器材),其所有權歸屬、管
    理、維護保養及相關費用負擔,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受補助機關統一採購之消防車輛(含車上裝備器材)
      ,其所有權歸屬於受補助機關。
(二)管理:受補助機關應對補助採購之消防車輛(含車上裝備器材)予
      以造冊管理,並定期實施盤點。
(三)維護保養:受補助機關應指定消防人員專人保養消防車輛(含車上
      裝備器材),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四)相關費用負擔:消防車輛(含車上裝備器材)之後續保管、維修、
      更換所需費用,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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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得籌組督導小組協助執行本計畫工作推動上必要之督導、管考及
    檢討,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
    前項督導小組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並置成員四人至六人,由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視情形前往受
    補助機關訪視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查核督導,受補助機關應配合
    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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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強化推動本計畫之執行
    。
    前項情形,於預計交車(驗收)當月未達成進度,經本部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達預定目標者,本部視情節函報行政院依該進度比例重
    新核定受補助機關實領補助款。
    前項實領補助款計算公式如下:
    實領補助款=原計畫核定補助款*(限期改善完當月執行進度百分比
    /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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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辦理完竣後,得辦理獎懲事宜。
十一、本要點作業流程圖、補助受補助機關優先汰換老舊消防車輛資訊及
      一百十年底前需全部汰換(含獎勵補助)消防車輛資訊如附錄一至
      附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