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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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主管之各項災害防救業務檢討精進,
    以完善災害防救計畫之施行、管理、考核及綜整等業務之目的,特成
    立「內政部主管中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檢討精進專案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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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部主管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並規劃主要工作項目之管理、
      考核及分工。
(二)督導、管理、考核各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協調各單位之辦理情形
      。
(三)檢討精進各項災害防救業務之作為。
(四)其他涉及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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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消防署災害防救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本部就具防救災專業之
    專家、學者十二人至二十人派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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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災害管理組組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任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消防
    署災害管理組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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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小組每季應召開一次會議,擇定本部主管災害類別,就其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重要管理及考核項目進行討論,並針對未來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修訂內容及國際重大災例,提供建議分享。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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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動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出席之部外委員及列席人員,
    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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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動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消防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