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一、依據: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就訊息發布事項訂定細部作業規定。
(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七年十二月七日院臺忠字第一○七○二
      一九四三五號函:同意本部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緊急警報。
2
二、目的:
    為於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災害發生初期或中央災應變中心開
    設期間,發生威脅民眾生命安全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能立即透
    過發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以下簡稱 CBS)緊急警報,通知
    民眾立即採取緊急應變作為及相關措施,以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特訂
    定本規定。
3
三、發布 CBS  緊急警報之時機:
(一)本部主管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發生
      初期或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期間,發生威脅民眾生命安全重大災
      害或有發生之虞,其災害區域涉及海域或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且災情重大,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主
      動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發布時。
(二)各機關(單位、團體)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
      規定進駐應變中心任務項目,本於權責優先辦理相關 CBS  緊急警
      報之發布,非屬上開項目之整合性、複合性內容,須緊急發布時。
四、發布 CBS  緊急警報之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期間:
      1.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由指揮官直接下令,或由幕僚參
        謀組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
        況召開功能分組會議決議後,陳報指揮官下令發送 CBS  緊急警
        報,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報告後執行,書面資料後補。
      2.指揮官下令發送 CBS  緊急警報後,由本部幕僚參謀組成員填具
        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如
        附件一),送指揮官核定(必要時得以口頭請示方式為之)後,
        交網路資訊組辦理。
      3.網路資訊組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本部應變管理
        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EMIC) 訊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新聞發布組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情報站。
(二)重大災害發生,尚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之應變初
      期:
      1.本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未成立時:
     (1)由本部消防署平日輪值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
          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平日輪值指揮督
          導官指示,填具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
          報平日發送申請書(如附件二),報請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
          報告本部消防署署長後,請示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
     (2)部長口頭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由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核
          定後,交平日輪值資通組員辦理。
     (3)平日輪值資通組員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 EMI
          C 訊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平日輪值資通組員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災害情報站。
      2.本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1)由幕僚小組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
          應變措施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應變小組指揮官指示,填具
          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報平日發送申請
          書,報請應變小組指揮官請示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
     (2)部長口頭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由應變小組指揮官核定後
          ,交資通小組人員辦理。
     (3)資通小組人員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 EMIC 訊
          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資通小組人員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災害情報站。
5
五、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所屬機關(單位)依規定敘
    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