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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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獎勵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以下合稱各級消防機關)與國軍協勤人
    員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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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獎勵金核發對象、期間及額度如下:
(一)核發對象:載送經當地衛生局或醫院判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
      似或確診病患與執行清消之各級消防機關人員及國軍協勤人員。
(二)核發期間:
      1.載送疑似病患及執行其清消者: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至
        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2.載送確診病患及執行其清消者: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至
        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經
        立法院同意延長者,核發期間配合延長之。
(三)核發額度:單趟每載送一名病患核發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載送五名以上病患核發金額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並依據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疫情發展及經
      費執行結餘情形適時檢討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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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原則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項下支應,或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由內政部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
    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