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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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行政院提升我國消防防救災功能新思維,激勵服務熱忱,強化
    消防戰術技能及提升工作績效,遂行與人民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
    慰勞各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勤業務有功人員,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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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慰勞金之核發條件及額度如下:
(一)執行特殊專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防安全貢
      獻度,最高得核發團體慰勞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執行重大專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其他公務
      有關事項,創造標竿效益,最高得核發團體慰勞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個人或團體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消防金銀套幣一
      組、徽章一枚,團體最高得核發慰勞金新臺幣三萬元:
      1.處理重大災難事故,因而減少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有具體事實
        ,功績卓著。
      2.發明消防安全設備產品或創新、設計火災預防措施,有效增進火
        災預防功能,績效卓著。
      3.研擬火災預防法規或火災預防規劃,革新消防工作,功績卓著。
      4.規劃勤務制度、辦理消防、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等重大計畫,
        對消防工作有重大貢獻。
      5.策訂、推動災害防救工作,建立完整消防體系,功績卓著。
      6.其他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
(四)個人或團體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消防金幣一枚,
      團體最高得核發慰勞金新臺幣二萬元:
      1.受理災害報案或通報,能立即查詢、指揮、調度、轉報得宜,而
        達成搶救災害、救援人命消弭災害任務,著有績效。
      2.赴重大災害現場,協助指揮官指揮、調度、派遣,著有績效。
      3.研訂中、長程計畫,具體可行,經核定實施,著有績效。
      4.對主辦業務革新推行,有重大貢獻。
      5.承辦重要業務,遇有困難,能提供適當建議,因而有效解決問題
        ,著有績效。
      6.其他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
(五)個人或團體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消防銀幣一枚,
      團體最高得核發慰勞金新臺幣一萬元:
      1.執行防火管理、宣導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2.策劃、督導或辦理有關災害防救及消防之組織、計畫、預防、應
        變、復原重建等勤務、業務,確具成效。
      3.執行常年訓練、心理輔導、專業講習班等訓練相關工作,確具成
        效。
      4.研擬各種計畫、辦法,考慮周詳,設計縝密,具體可行,經核定
        實施者。
      5.整理編纂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完整、充實,確具成效。
      6.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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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前點各款情形外,長官至消防機關慰勞同仁時得依勞績核發慰勞金
    。
四、為鼓勵同仁勇於任事,發揮及時慰勞效果,各消防機關應確實審查優
    良具體事蹟,並檢具消防機關核發慰勞金申請審核表(如附表)及相
    關佐證資料,陳報本署核定後,於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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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經費來源,由民間捐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