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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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運用民間捐款,提升民間捐款
    運用效益,期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發揮民間捐款資源之最
    大效用,並落實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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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於收受民間捐款時,應以本署名義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人,捐款
    書應載明捐款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製據統收後以代收代付
    方式存入本署代收款及保管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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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消防機關執行特殊專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
      防安全貢獻度,最高得核發團體慰勞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消防機關執行重大專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
      其他公務有關事項,創造標竿效益,最高得核發團體慰勞金新臺幣
      五萬元。
(三)消防機關遂行與人民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慰勞區分三級:
      1.按其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個人得頒給消防金銀套幣一組、
        徽章一枚,團體最高得核發慰勞金新臺幣三萬元。
      2.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個人得頒給消防金幣一枚,團體最高
        得核發慰勞金新臺幣二萬元。
      3.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個人得頒給消防銀幣一枚,團體
        最高得頒給慰勞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辦理慰勞活動所需金銀套幣、消防徽章、消防金幣、消防銀幣或配
      合禮儀致贈獎狀、框、獎杯等製作費用。
(五)長官至消防機關慰勞同仁時依勞績核發慰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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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動支運用民間捐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捐款人指定之用途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民間捐款指定
      用途之必要,應先徵得捐款人書面同意。
(二)民間捐款應依前點、政府採購法、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與支出標
      準及審核作業相關規定,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及用途,依行
      政程序簽會主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
      動支,並檢據覈實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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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符公開透明及充分揭露之原則,有關民間捐款之收支明細、經費運
    用情形等資訊公告於本署網站,供大眾查閱。但捐款人要求不公告特
    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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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民間捐款收支運用之辦理情形,函
    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