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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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本署港務消防隊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防局(以下合稱各級消防機關)為其從事防疫工作人
    員辦理防疫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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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補助基準及受理期間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符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九條
      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參與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為傳染病之防治工作,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
      接觸之下列人員:
      1.防疫專責人員。
      2.執行救災救護勤務人員。
      3.執行集中隔離或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消防安檢勤務人員。
      4.執行火災調查鑑定鑑識人員。
      5.其他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署、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指示配合防疫主管機關等實際執行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疫工作人員。
(二)補助基準:每人補助年保險費以新臺幣六百零五元為上限,並依實
      際繳交之保險費用核實補助。
(三)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
      ,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者,本要點之受理期間配合延長之。
三、本要點經費申請及核撥規定如下:
(一)申請程序:各級消防機關應填具各級消防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人員防
      疫保險費用補助請領清冊(如附件一)、投保防疫保險人員清冊(
      如附件二)及檢附機關領款收據,函送本署審查。
(二)核撥程序:本署審查通過後,函復申請機關核定結果及辦理撥款事
      宜。
四、各級消防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執行及核銷事宜:
(一)補助經費應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二)於投保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本署補助各級消防機關辦理防疫
      工作人員投保防疫保險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件三)及檢附驗收紀
      錄影本、原始憑證正本函送本署辦理核銷;有結餘款者,一併繳回
      。
(三)前款原始憑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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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消防機關因新增投保者有再次申請補助需求時,依前二點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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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管考規定如下:
(一)各級消防機關應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確實審查補助對象資格。
(二)本署得隨時抽查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補助經費情形,經查證補助對象
      投保時非屬第二點第一款人員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予以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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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預算第四次追加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