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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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
    護等技術、器材、裝備相關研究發展工作,以提升消防勤業務效能,
    擴大科技運用,結合產、官、學專業及國際接軌力量,規劃具體可行
    目標、策略及執行方法,特設本署消防科技研發辦公室(以下簡稱本
    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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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調查相關技術及器材之研發。
(二)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相關技術、器材及裝備之研發。
(三)年度發展及政策推動中長程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四)蒐集國內外相關消防科技研發最新資訊。
(五)公開及展示消防科技研發成果及內容。
(六)其他有關消防科技研發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
    長指派之副署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綜理政策推動方針事務,由本署
    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長一人,協助執行長處理政策核定工作,由本
    署署長指派人員兼任;主任一人,綜理室務及指揮、監督所屬業務推
    展工作,由本署署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人員派充之(名單如附表),並得向
    地方消防機關調派支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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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公室應依本署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署名義對外行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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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公室調派地方消防機關支援人員,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
    調及兼職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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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