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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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一○一八
    四五八三號函核定「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二年中程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
    善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十年以上老舊消防廳舍內部設施
        改善共一百五十三處。
      2.其中如屬離島地區之廳舍因受海風侵蝕等影響,屋齡不限。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總經費新臺幣二億七千八百二十四萬五千元
      ,補助之廳舍共計一百五十三處,其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
      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分配如附表一。
三、受補助機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應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以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一百十二
    年至一百十三年之細部計畫書(如附件一)、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
    件二)及執行進度明細表(如附件三),其中執行進度明細表應每二
    個月(十日前)函報一次;另如因故需變更補助廳舍,應提供原匡列
    消防廳舍更換必要性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細部計畫書及進度考核管制表,應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單位
    ,並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
    不予受理。
四、本計畫經費得分梯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
    宜:
(一)請款:
      1.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件二)、執行進度明
        細表(如附件三)、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計畫書核定函、
        採購契約及結算驗收證明,累計至當年度全數廳舍完成分階段請
        款條件後(第一階段:工程完成發包作業;第二階段:工程完成
        驗收)一併請款。
      2.消防分隊廳舍內部設施改善補助,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撥付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補助款:工程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資料,經本
          部審核後,撥付餘款(按實際金額扣除前期已撥付數)。
      3.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但消防廳舍之發包,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
        提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1)一百十二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
          日止。
     (2)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止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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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收
    代付辦理。
六、受補助機關辦理本計畫補助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
    並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件二)及執
    行進度明細表(如附件三),配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按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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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得籌組督導小組協助執行本計畫工作推動上必要之督導、管考及
    檢討,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
    前項督導小組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並置成員四人至六人,由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視情形前往受
    補助機關訪視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查核督導,受補助機關應配合
    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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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強化推動本計畫之執行
    。
    前項情形,於預計驗收當月未達成進度,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達預定目標者,本部視情節依執行進度比例重新核定受補助機關
    實領補助款,或將調整補助對象,轉移至可執行之受補助機關執行。
    前項實領補助款計算公式如下:
    實領補助款=原計畫核定補助款*(限期改善完當月執行進度百分比
    /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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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辦理完竣後,得辦理獎懲事宜,受補助機關應製作成果對照圖
    ,並刊登於本署網站及受補助機關網站;另應請居住同仁填寫滿意度
    調查表,將調查表函復本署彙整。
十、本要點作業流程圖如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