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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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四月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一○○二三九
    三七號函核定「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二年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
    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相
    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十年以上老舊消防廳舍內部設施
        改善共一百五十三處。
      2.其中如屬離島地區之廳舍因受海風侵蝕等影響,屋齡不限。
      3.內部設施優先執行項目:寢室空間整修翻新、地板重鋪、漏水改
        善及壁癌處理,另為落實性別主流化,請考量增設性別友善衛浴
        (廁所)設備。
      4.考量地方政府需求數量及獲配資源差異性,並引導地方政府建立
        主動辦理消防廳舍空間改善之機制,參酌本計畫補助最低(補助
        衡平性)、提報修繕分隊數/總分隊數較低(平時主動辦理廳舍
        改善)、同財力分級之地方政府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比較低及配合
        計畫辦理情形等指標,擇合適地方政府獎勵,後續配合本計畫函
        報行政院修正後,配賦於一百十三年執行,不須編列配合款。
(四)補助經費額度:配合一百十二年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調整,本計畫俟
      修正通過後總經費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八千一百四萬六
      千三百五十元,其中中央補助款維持二億四千十三萬三千兩百五十
      元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地方配合款增加至四千九十一萬三千一百
      元,計畫內補助廳舍共計一百五十三處,另增列獎計機制,廳舍補
      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
      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如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機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應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
    日前(以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消防廳舍
    內部設施改善計畫書(如附件一)及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
    另如需變更補助廳舍,優先以次舊或屋況較差之廳舍為原則,並應提
    供更換原匡列廳舍說明或修繕完竣之證明文件,於提報計畫書時一併
    敘明,前開所敘計畫書及執行進度管制表,應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單
    位,並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
    ,不予受理。
    有關計畫書佐證資料依執行項目配賦經費年度之不同,各年度補助廳
    舍至遲須於下列日期前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報內政部補正:
(一)一百十二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二)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
    前項佐證資料包括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計畫書所列廳舍之
    下列文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地方配合款之證明。
(二)廳舍已辦理工程發包決標(或保留決標)證明;另如先行辦理廳舍
      設計規劃或部分廳舍優化以小額採購辦理,亦得提供其決標證明或
      請購單。
(三)其他必要之文件。
四、本計畫得分梯次請(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請款:
      1.請款佐證資料:檢具辦理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
        細表(如附件三)、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結算驗收證明(
        或小額採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
        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2.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
     (1)一百十二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
     (2)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
     (3)消防廳舍之工程,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檢具實
          際施工進度佐證資料及說明向本部申請展延,如於本部核定展
          延期限內仍無法如期完工,則本部不予核撥補助款。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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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收
    代付辦理。
六、受補助機關辦理本計畫補助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
    並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請
    款明細表(如附件三),配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按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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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得籌組督導小組協助執行本計畫工作推動上必要之督導、管考及
    檢討,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
    前項督導小組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並置成員四人至六人,由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視情形前往受
    補助機關訪視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查核督導,受補助機關應配合
    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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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強化推動本計畫之執行
    。
    前項情形,於預計驗收當月未達成進度,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達預定目標者,本部視情節依執行進度比例重新核定受補助機關
    實領補助款,或將調整補助對象,轉移至可執行之受補助機關執行。
    前項實領補助款計算公式如下:
    實領補助款=原計畫核定補助款*(限期改善完當月執行進度百分比
    /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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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辦理完竣後,得辦理獎懲事宜,受補助機關應製作成果對照圖
    ,並刊登於本署網站及受補助機關網站;另應請居住同仁填寫滿意度
    調查表,將調查表函復本署彙整。
十、本要點作業流程圖如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