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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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一○四四○
    七八號函原則同意「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中程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重要科學園區周圍消防廳舍新建、整建及增
    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臺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及苗栗縣政府
      。
(二)執行機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竹市消防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及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異地新建消防廳舍:臺南市南科分隊、新竹縣寶山分隊及苗栗縣
        銅鑼分隊。
      2.原地整建或增建消防廳舍:新竹市埔頂分隊及苗栗縣頭份分隊。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自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地方辦理消防廳
      舍整建編列預算新臺幣(以下同稱)八億三千二百九十五萬六千元
      ,其中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七億一千八百零一萬二千元,按當年度地
      方政府財力分級補助,地方配合款一億一千四百九十四萬四千元,
      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如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
三、作業分工: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1.依每年預算數額、本計畫及本要點督導執行年度之預算補助額度
        及執行計畫管考期限。
      2.審核受補助機關所報工作計畫書(如附件一)、執行進度管制表
        (如附件二)、修正計畫或其他個案需求計畫。
(二)受補助機關:
      1.依本計畫執行項目執行年度第一年為一百十三年者,於一百十三
        年四月三十日前,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向本部提報工作計畫書
        (如附件一)及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其餘補助項目於
        執行年度第一年之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報。本部審核前得視需
        要通知受補助機關簡報執行作業規劃,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
        不予受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應檢具佐證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機關年度預算,並依實際需
        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指派計畫專責人員,並成立工作小組執行本計畫各項工作,工作
        小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利於廳舍設計時滿足
        平男、女及多元性別員工需求之現代化辦公廳舍。工作小組負責
        辦理工程發包、督工及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計畫執行期間配合本
        部辦理查核及績效評核工作。
      4.彙整辦理績效,年度成果報告應於執行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函報
        本部備查,應明確提報「增購或增改(修)建設備及設施」、「
        辦理工程項目」等績效指標之達成狀況,並檢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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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工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應提列各年度預計辦理之工程期程及經費額度。
(二)考量後續可能購置之特殊車輛、載重及空間,應妥善配套規劃建築
      空間運用,另針對廳舍原址整建或增建者,擬訂施工期間動線規劃
      等配套措施,避免影響出勤。
(三)消防廳舍應符合下列事項:
      1.為落實性別主流化,應設置性別友善衛浴設備。
      2.因應節能減碳政策,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並設置充電樁。
      3.為強化廳舍安全衛生,應設置人員與裝備器材清潔之區域及設施
        ,將工作區域與生活區域分開,住宿與生活起居區域設置一氧化
        碳偵測器,並設置快速鐵捲門或其他替代安全防護設備等。
      4.建築基地應依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施。
      5.建築設計應著重機能,以造型簡約、易於後續維護管理為設計理
        念。
      6.建築物之耐震係數應在一點五以上。
      7.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具有符合建築相關規範之防火時效,並妥
        善規劃防火區劃。
(四)預計配合救災演練之十家廠商名單。
(五)前四款事項如未能配合辦理,應敘明具體原因及替代方案,並經本
      部審查同意,始得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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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撥:
(一)請款:
      1.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規劃設計款:完成規劃設計發包,請款規劃設計費全額。
     (2)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請款工程款百分之三十。
     (3)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請款工程款百分之三
          十。
     (4)第三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六十,請款工程款百分之三
          十。
     (5)第四期補助款:工程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資料,經本
          部審查後,請款餘額(按全案實際金額扣除已撥付數)。
      2.請款佐證資料:檢具辦理執行進度管制表、計畫書核定函、納入
        預算證明、歲出及歲入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請款明細表及
        相關證明資料,並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送本部審查,逾
        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3.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
     (1)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
          月三十一日。
     (2)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
          各該年度九月三十日。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三)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
(四)受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
      收代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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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每季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以府函
      第二層決行),分別於執行年度每季結束次月十日前函報本部備查
      。
(二)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
      度。
(三)必要時,本部得就受補助機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依
      相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現地訪視及成果評估。
(四)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評量受補助
      機關執行績效,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對執行進度落後,無
      法於補助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刪減補
      助經費或取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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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期間,得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