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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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基準及比率: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之比率,並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直轄市、縣(市
      )財力級次辦理之。
(二)各補助項目補助比率如下:
      1.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補助比率原則將依受補助當年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年度財力級
        次分級補助: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2.耐震補強,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萬元;拆除重建,每處最高
        補助新臺幣八千萬元,補助比率原則將依受補助當年行政院主計
        總處所訂之年度財力級次分級補助: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三)各項經費計算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廳舍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強
      工程及重建、增建、改建、修建等費用之參考單價,除其他法令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1.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不超過本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
        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
      2.耐震補強工程(含直接補強工程費、合理之間接修復費、工程管
        理費等支出):每平方公尺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3.耐震重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費及各項設計監造費:依據中
        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公共建設工
        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建築工程造
        價標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4.區位偏遠或特殊情形之建築物,得由本部消防署就個案審查後酌
        予提高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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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經費,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應依核定補助計畫專款專
      用。
(二)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
      明、歲入及歲出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或執行計畫決算說明書及
      相關完工證明資料辦理請款作業。
(三)補助經費核撥方式如下:
      1.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並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第一期補助款:簽訂契約或於共同供應契約下訂後,撥付百分
          之三十。
     (2)第二期補助款:計畫完成後,應檢附合約書及完成詳細評估報
          告資料,撥付餘款(按實際金額扣除前期已撥付數)。
      2.耐震補強、拆除重建工程,並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撥付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補助款:工程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資料,經本
          部審核後,撥付餘款(按實際金額扣除前期已撥付數)。
      3.經核定補助並已完成工程發包作業之執行計畫,依工程合約書所
        載工程期程,無法於補助計畫核定年度完工者,得依該工程實際
        進度經估驗之額度,檢附工程估驗證明經本部審核後,按實際估
        驗額度於本部年度核定補助額度內核撥補助經費賸餘款,不受前
        二目分期請款規定之限制。工程完成後,應檢附完工證明資料報
        本部備查。
(四)各執行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主計法規辦
      理。
(五)補助計畫未依規定時程辦理者,得由本部視執行情形調整或移撥補
      助額度,經調整或移撥補助額度,應於一個月內繳回本部核撥之補
      助經費。其已發生合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受補助機關或執
      行機關自行籌措,其他爭議事項,由受補助機關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