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消防栓規格 (78/09/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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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格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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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栓應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原則如左:
(一)消防栓應設置在公路交叉口、十字路口附近,再以設在交叉路口、
      十字路口之消防栓為基點起算,沿路每隔 60 公尺至 100  公尺增
      設消防栓一支。
(二)消防栓之設置地點,應考慮便於消防活動,並避免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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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栓規格:
(一)地上式雙口消防栓。
      1.自來水配管口徑 200  公厘以上者,應裝設地上式雙口消防栓。
      2.口徑:出水口各為 63 公厘(2 又 2  分之 1  英吋),為快接
        式。另加裝 100  公厘(4 英吋)之螺蚊式出水口 1  個。
      3.材質:消防栓體應以鑄鐵製造,並塗以不影響水質之防鏽塗料,
        其出水口及操作轉動部分,應以不易腐蝕之金屬材質製造。
      4.開啟方式:
     (1)消防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轉動方向(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
          。
     (2)消防栓轉動帽(開關),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 22 公厘
          、寬邊 25 公厘、窄邊頂圓直徑 32 公厘,寬邊頂圓直徑 35
          公厘、長 30 至 40 公厘。
      5.高度:消防栓露出地面之高度,以 70 公分至 100  公分為限,
        表面塗紅色漆,頂端(消防栓帽塗螢光漆,並標明「消防栓」字
        樣。
(二)地上式單口消防栓:
      1.自來水配水管口徑 100  公厘以上,應裝設地上式單口消防栓。
      2.口徑:出水口為 63 公厘(2 又 2  分之 1  英吋),出口為快
        接式。
      3.材質:消防栓體應以鑄鐵製造,並塗以不影響水質之防鏽塗料,
        其出水口及操作轉動部分,應以不易腐蝕之金屬材質製造。
      4.開啟方式:
     (1)消防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轉動方向(逆時針轉動為開啟)。
     (2)消防栓轉動帽(開關),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 22 公厘
          、寬邊 25 公厘、窄邊頂圓直徑 32 公厘,寬邊頂圓直徑 35
          公厘、長 30 至 40 公厘。
      5.高度:消防栓露出地面之高度,以 40 公分至 100  公分為限,
        表面塗紅色漆,頂端(消防栓帽)塗螢光漆,並標明「消防栓」
        字樣。
(三)地下式單口消防栓:
      1.遇公路路面狹窄,有礙交通之虞或限於自來水配水管口徑、流量
        、壓力等因素,不適裝設地上式消防栓者,得改裝地下式單口消
        防栓。
      2.口徑:出水口為 63 公厘(2 又 2  分之 1  英吋),出水口為
        快接式。
      3.材質:消防栓體應以鑄鐵製造,並塗以不影響水質之防鏽塗料,
        其出水口及操作轉動部分,應以不易腐蝕之金屬材質製造
      4.深度:消防栓應埋設於配水管正上方,消防栓頂距離地面之深度
        為 20 公分至 30 公分。
      5.開啟方式:
     (1)消防栓開啟之轉動方向,以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
     (2)消防栓轉動帽(開關),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 22 公厘
          、寬邊 25 公厘、窄邊頂圓直徑 32 公厘,寬邊頂圓直徑 35
          公厘、長 30 至 40 公厘。但台北市為配合實際需要得沿用四
          角形。
     (3)各式消防栓製作標準圖,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及台北市自來水
          事業處按實際情形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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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栓標誌、
 (1)地點:再消防栓同一路側三公尺範圍內設置。
 (2)材質:消防栓標誌之支柱及標識版以鍍鋅鐵管(板)製造為原則,
      且應於標識板之兩面按統一圖案製作。消防栓圖案為紅色,文字(
      消防栓)及圈內為白色,外緣為水藍色所用塗料須具有反光性。
 (3)高度:消防栓標誌支柱露出地面之高度為 250  公分標識板頂端與
      支柱頂點之距離為 60 公分,內緣與外緣之距離為 4.5  公分。
 (4)此消防栓標誌圖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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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規定事項:
 (1)消防栓之前應裝設制水閥。
 (2)自來水管系之分叉點應裝設水門或開關,以利消防用水調節。
 (3)制水閥及地下式消防栓,應安裝制水閥盒或消防栓盒保護之。合之
      頂面應與地面齊平,不得妨礙交通,箱體以混凝土或其他堅固耐久
      之材料製造,箱蓋用鑄鐵製造並標明「消防栓」字樣。且不得使該
      盒面上之負荷重量或震動傳達於制水閥或消防栓而影響結構。
 (4)自來水事業機構規劃安裝消防栓,應協調當地消防機構,便列管檢
      查。
 (5)消防栓標誌之裝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6)消防栓標誌之裝設不得影響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