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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本署掌理關於消防學制
、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消防學術倡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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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充實消防知能。
二、鍛鍊強健體能。
三、熟練救災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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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構想
一、由個人到組合,健全整體功能。
二、由戰技到戰術,提昇消防戰力。
三、由基層到幹部,落實訓練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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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區分
一、個人訓練
(一)學科
1.精神教育課程:以品德、倫理、文化、藝術、宗教等為課程重點
,並加強生活教育,培養團隊精神,建立服務人群之正確人生觀
。
2.消防等相關法令:
(1)各種消防專業法令。
(2)建築相關法令。
(3)法律課程:國家賠償法、行政執行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社
會秩序維護法等。
(4)其他。
3.消防專業課程:
(1)消防安全設備。
(2)消防作戰。
(3)車輛、器材、裝備。
(4)緊急救護。
(5)案例教育。
(6)火災原因調查。
(7)危險物品。
(8)防火宣導。
(9)電氣、機械、化學、電腦、通訊…等相關課程。
(10)其他。
(二)術科
1.體能訓練:跑步、單槓、舉重、伏地挺身、仰臥起坐、負重訓練
。
2.技能訓練:駕駛、車輛裝備器材操作(包括掛梯架設、水帶延長
)、無線電通訊、緊急救護、車操、常用式手勢指揮、結繩、入
室搶救、操舟游泳。
二、組合訓練
(一)消防車操: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車操。
(二)救災演練: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人
命搶救、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隊。
三、集中訓練:綜合個人訓練和組合訓練各項目及災害救生訓練。
四、職前訓練:熟悉轄區狀況及災害類型,充實救災知能,達成基本救災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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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方式
一、學科
(一)發給資料自行研讀。
(二)以分、小隊為單位研讀。
(三)以消防局、(大、中)隊為單位集中施救。
二、術科:以分、小隊為單位,每週至少二日,分別實施體能、技能訓練
,每日不得少於一小時。
三、組合訓練:以中(分)隊為單位,每月一次、時間不得少於四小時,
並對轄內消防搶救對象實施一次以上之救災演練。
四、集中訓練:以消防局或(大、中)隊為單位,就現在消防廳舍規劃成
立一消防訓練中心,調集所屬消防人員,每人每半年實施三至六天之
綜合訓練。
五、職前訓練:新進(遷、調)同仁報到一週內,由局或(大)隊訂定計
畫,(大)隊或(中)分隊實施,期間三至七天,並予以成果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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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要求
一、個人訓練
(一)學科:消防署及消防局每年抽測一次,測驗成績六十分之上。
(二)術科:
1.體能訓練
甲組:三十歲以內男性。
乙組:三十一至四十歲男性。
丙組:四十一歲以上男性;女性。
丁組:五十五歲以上免測。
(1)跑步:三千公尺。
甲組廿分鐘。
乙組廿五分鐘。
丙組三十五分鐘。
(2)單槓:
甲組引體向上十次以上。
乙組引體向上八次以上。
丙組引體向上五次以上。
(3)舉重:廿公斤以上。
甲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次以上。
丙組連續五次以上。
(4)伏地挺身:姿勢正確。
甲組連續廿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丙組連續十次以上。
(5)仰臥起坐:
甲組連續廿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丙組連續十次以上。
(6)負重訓練:穿載消防、帽、鞋、手套、空呼器、水帶一條、瞄
子一枝,跑步一○○公尺或登梯七樓以上。甲組九十秒。
乙組一三○秒。
丙組一五○秒。
前六項各組之細部配分標準另定之。
2.技能訓練
(1)駕駛、車輛器材裝備操作:應有大貨車駕照,並能熟悉安全駕
駛知能及操作、維護、保養各式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
(2)無線電通訊:熟練車裝、手提、基地台使用及維護保養。
(3)緊急救護:以取得初級救護員為目標,並時常練習。
(4)常用式手勢指揮:熟悉「消防指揮訊號、手勢指揮」。
(5)結繩:熟悉各種結繩技巧。
(6)操舟訓練:熟悉救生艇、舟操作。
(7)水上救生訓練。
(8)其他技能訓練。
二、組合訓練
(一)消防車操:依據「消防車操法」選擇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
操練。
(二)救災演練:
1.受理報案與人車派遣應實施同步作業。
2.救災人員應穿著消防衣帽。
3.救災車輛應選擇距離火場較近、道路寬敞、人車較少之路線行駛
。
4.熟練各種消防機械器材之操作使用。
5.消防車輛部署及人員派遣應依火災防護搶救計畫辦理。
6.演練項目包括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
、入室搶救、人命救助、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
隊。
三、職前訓練
(一)詳訂施訓計畫
(二)施訓重點
1.轄區狀況、業務介紹及災害類型。
2.分、小隊工作介紹。
3.各式車輛、裝備介紹與操作。
4.消防作戰。
5.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簡介。
6.救護要領。
7.救災安全須知。
8.測驗。
9.其他。
(三)教材或施訓資料應力求完備。
(四)慎選優良教官。
(五)施訓場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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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督導
一、區分主管系統督導及業務系統督導等二種:
(一)區分系統督導:由消防局局長、副局長負責,每月抽查各單位訓練
情形。
(二)業務系統督導:由消防局業務單位、消防(大)隊長、(副)隊長
暨有關承辦人員負責,每月至少應實施督導二至三次,並抽查基層
單位訓練情形。
二、採不預告、不定期追檢查方式實施。
三、實施督導後應即填寫督導報告(格式如附表一)送消防局彙辦。發現
優劣事蹟應採有效措施予以表揚或督導改進。
四、消防署視需要得實施督導。
五、各市、縣(市)消防局尚未分隸前仍警察局(所)編制區分主管系統
督導、業務系統督導及督察系統督導等三種:
(一)主管系統督導:由警察局(所)局(所)長、副局(所)長負責,
每月抽查各單位訓練情形。
(二)業務系統督導:由消防(大)隊長、副(大)隊長暨有關承辦人員
負責,每月至少應實施督導二至三次,並抽查基層單位訓練情形。
(三)督察系統督導:由督察長、駐區督察(員)或由有關督察人員辦理
,利用督勤機會實施訓練督導,每月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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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懲
一、學科測驗:不及格者得補測一次,獎懲標準如附表一(內政部消防署
暨各消防機關辦理學科測驗獎懲標準)。
二、集中訓練成果考核:測驗個人學、術科各項目,獎懲標準如附表二。
三、年度綜合考核:
(一)甲組(直轄市、省轄市及甲種縣消防局):每年由本署辦理定期考
核,團體成績優良在九十分以上之前三名,發給團體獎牌、獎金;
消防局長暨有關業務承辦人,第一名記功、第二名嘉獎、第三名嘉
獎一次。成績不佳者,予以議處。
(二)乙組(乙、丙種縣消防局及港務消防局):比照甲組辦理。
四、各市、縣(市)消防局尚未分隸前仍依警察局(所)編制辦理。
(一)甲組(直轄市、省轄市及甲種縣警察局):每年由本署辦理定期考
核,團體成績優良在九十分以上之前三名,發給團體獎牌、獎金;
消防(大)隊長暨有關業務承辦人,第一名記功、第二名嘉獎二次
、第三名嘉獎一次。成績不佳者,予以議處。
(二)乙組(乙、丙種縣警察局及港務警察所):比照甲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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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裝備器材
一、各消防分、小隊應配置計時碼錶、單槓、錏鈴等訓練器材。
二、各消防局設立之消防訓練中心,應具備消防法令有關書籍、各項體技
能訓練器材、車操及搜救之訓練場地和可容納二十至五十人上課、住
宿之場所。
三、應籌設消防器材及消防車輛模型與機件陳列室,以供受訓人員研析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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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一般規定
一、應嚴格要求個人體技能、消防車操及消防機械操作之動作要領,其未
達標準者,加強重點訓練。
二、體技能訓練應使用消防分、小隊現有場地、廳舍實施,如現有場地無
法辦理者,應選擇距離在五○○公尺範圍內合適場所實施,並隨時與
值班人員保持聯繫。
三、組合訓練每月實施時間及地點事先安排,於上月底前報消防局備查。
四、各消防分、小隊對轄內高危害、高價值之場所、地區與建築物,應預
妥策訂防護搶救計畫,並應報消防局核備。
五、救災演練,應事先與防護對象負責人協商配合,並報經消防局核准後
辦理。
六、各單位訓練中心辦理集中訓練,應先策訂細部計畫妥為完成訓練前之
整理,以落實訓練。
七、集中訓練時,如遇有災害發生,應以災害搶救為主。
八、消防局各級單位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建立個人訓練績效卡(格式如附件
二),送消防局備查。
九、各消防分、小隊應按月填報訓練成果檢討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
送消防局備查。
十、署(處)每年召開訓練檢討會(可併消防工作檢討實施)一次,各消
防局至少每半年於每梯次集中訓練結束時各舉行一次。
十一、各市、縣(市)消防局尚未分隸前仍依警察局(所)編制辦理。
十二、一般簡、薦、委任行政人員以參加學科之精神教育課程及消防等相
關法令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