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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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消防機關工
    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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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激勵消防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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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對象: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工作具有績效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
    行災害搶救工作具有優良績效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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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來源:由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
    支應。
五、核發細目及標準:「內政部消防署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
     (如附件一) 。
六、作業規定:
 (一) 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填寫本
      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 (如附件二) 會同人事室、會計
      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署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二) 重大災害發生後,本署得視實際狀況,主動查核發給本工作獎勵金
      。
 (三) 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本工作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
      ,並視各員出力程度做合理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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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一) 各業務主管單位填報申請審核表內容應詳盡確實,並從嚴審核不得
      浮濫。
 (二) 同一案件如已領取其他獎金,不得重複申請本工作獎勵金,倘有申
      請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 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