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設置下列防焰性能處理設備。但其製造之產品材質,不須再經防焰
處理即已具防焰性能者,不在此限。
1 供分析欲施以防焰加工之布料材質及其材料之器具。
2 調配防焰藥劑之器具。
3 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器具。但製造地毯之業者,應設有使防
焰性能均勻分布之設備。
(二) 設置下列品質管理機器設備:
1 測試防焰性能之試驗機器。
2 測試耐洗性能之洗衣機或乾洗機。但製造或進口地毯者,不在此
限。
(三) 品質管理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適當之品質管理組織。
2 物料、產品之檢查基準及其檢查結果之記錄方法。
(四) 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
前項第四款有關防焰處理技術人應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紡織、材料、林業、消防等及其他相關
科系畢業,並有半年以上之防焰加工處理或研究經驗者。
(二)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化學、化工、紡織、材料、林業、消防等相關科
組畢業,並有一年以上之防焰加工處理或研究經驗者。
(三) 經中央消防機關施以專業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