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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之罰鍰
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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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第九條檢修申報、
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二條消防機具器材之使用、第
十三條防火管理,有關檢查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 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
管檢查,其不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 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
實際用途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實施防火管理及使用
防焰物品,並得依其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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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前段裁處之案件
,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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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處應以違反事實認定之,注意程序合法、完整。如舉發前有否填具
限期改善通知單,限期改善是否適當及複查後是否仍不合規定。並依
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七之裁處基準
表,慎選量罰。
表一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規定之裁處基準
表
┌──┬───┬───┬───┬───┬───┬───────┐
│適用│\次數│ │ │ │ │備 考│
│ │ \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單位:新台幣│
│ │違規\│ │ │ │ │) │
│法條│情形 │ │ │ │ │ │
├──┼───┼───┼───┼───┼───┼───────┤
│第 │嚴 重│ │ │ │三萬元│一 裁罰金額之│
│三 │ │一萬二│二萬四│ │以下及│ 下限為六千│
│十 │ │千元以│千元以│三萬元│三十日│ 元。 │
│七 │ │下 │下 │以下 │以下停│二 一般違規及│
│條 │ │ │ │ │業或停│ 輕微違規經│
│第 │違 規│ │ │ │止使用│ 屢次處罰仍│
│一 ├───┼───┼───┼───┼───┤ 不改善者,│
│項 │一 般│九千元│一萬八│三萬元│三萬元│ 得比照嚴重│
│ │違 規│以下 │千元以│以下 │以下 │ 違規加重處│
│ │ │ │下 │ │ │ 罰。 │
│ ├───┼───┼───┼───┼───┤ │
│ │輕 微│六千元│一萬二│二萬四│三萬元│ │
│ │ │ │千元以│千元以│以下 │ │
│ │違 規│ │下 │下 │ │ │
│ ├───┴───┴───┴───┴───┴───────┤
│ │附註: │
│ │一 嚴重違規:如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水源、消防│
│ │ 栓箱、配管、配線、排煙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裝置、自│
│ │ 動警報逆止閥、一齊開放閥、受信總機、移動式自動滅火│
│ │ 設備、通風換氣裝置、音響警報裝置、火警綜合盤、廣播│
│ │ 主機、自動滅火設備藥劑、避難器具等拆除、損壞或功能│
│ │ 不符等情形。 │
│ │二 一般違規:如系統之部分配件,火警探測器、瓦斯漏氣檢│
│ │ 知器、撒水頭、水霧頭、泡沫頭 (噴頭) 、蜂鳴器、水帶│
│ │ 、瞄子等損壞、拆除、缺少或功能不符等情形。 │
│ │三 輕微違規:嚴重違規與一般違規未列舉之違規事項。 │
│ │四 限期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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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違反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
及檢修裁處基準表
┌────┬───┬───┬───┬───┬───┐
│\次 │ │ │ │ │備 考│
│ \數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單位│
│適用\ │ │ │ │ │:新台│
│法條 \│ │ │ │ │幣) │
├────┼───┼───┼───┼───┼───┤
│ 第 │ │ │ │ │ │
│ 三 │ │ │ │ │ │
│ 十 │ │ │ │ │裁罰金│
│ 八 │二萬元│四萬元│五萬元│五萬元│額之下│
│ 條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限為一│
│ 第 │ │ │ │ │萬元。│
│ 一 │ │ │ │ │ │
│ 項 │ │ │ │ │ │
└────┴───┴───┴───┴───┴───┘
表三 違反消防法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規定之裁處基準表
┌───┬────┬───┬───┬───┬───┬─────┐
│適 用│\ 次 │ │ │ │ │備 考│
│ │ \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單位:新│
│ │違規\數│ │ │ │ │台幣) │
│法 條│情形 \│ │ │ │ │ │
├───┼────┼───┼───┼───┼───┼─────┤
│ 第 │嚴 重│二萬元│四萬元│五萬元│五萬元│ │
│ 三 │違 規│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 │
│ 十 ├────┼───┼───┼───┼───┤ │
│ 八 │一 般│一萬五│三萬元│五萬元│五萬元│裁罰金額之│
│ 條 │ │千元以│以下 │以下 │以下 │下限均為一│
│ 第 │違 規│下 │ │ │ │萬元。 │
│ 二 ├────┼───┼───┼───┼───┤ │
│ 項 │輕 微│一萬二│二萬四│四萬八│五萬元│ │
│ │ │千元以│千元以│千元以│以下 │ │
│ │違 規│下 │下 │下 │ │ │
│ ├────┴───┴───┴───┴───┴─────┤
│ │附註: │
│ │一 嚴重違規:未依規定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檢修│
│ │ 機構檢修。 │
│ │二 一般違規:委託非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或非消防專業檢修│
│ │ 機構檢修。 │
│ │三 輕微違規:已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檢修,但未依限將│
│ │ 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
│ │四 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
│ │五 消防專業技術人員係指領有內政部核發消防設備師證書│
│ │ 、消防設備士證書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
│ │ 書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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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為
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之裁處基準表
┌──┬────┬───┬───┬───┬───┬─────┐
│適用│\次 │ │ │ │ │備 考│
│ │ \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單位:新│
│ │違規\數│ │ │ │ │台幣) │
│法條│情形 \│ │ │ │ │ │
├──┼────┼───┼───┼───┼───┼─────┤
│第 │嚴 重│四萬元│八萬元│十萬元│十萬元│ │
│三 │違 規│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 │
│十 ├────┼───┼───┼───┼───┤ │
│八 │一 般│三萬元│六萬元│十萬元│十萬元│裁罰金額之│
│條 │違 規│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下限均為二│
│第 ├────┼───┼───┼───┼───┤萬元。 │
│三 │輕 微│二萬四│四萬八│九萬六│十萬元│ │
│項 │ │千元以│千元以│千元以│以下 │ │
│ │違 規│下 │下 │下 │ │ │
│ ├────┴───┴───┴───┴───┴─────┤
│ │附註: │
│ │一 輕微違規:未依規定作外觀檢查。 │
│ │二 一般違規:未依規定作性能檢查。 │
│ │三 嚴重違規:未依規定作綜合檢查。 │
└──┴──────────────────────────┘
表五 違反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規定之裁處基準表
┌──┬────┬───┬───┬───┬───┬──────┐
│適用│\ 次 │ │ │ │ │備 考│
│ │ \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單位:新台│
│ │違規\數│ │ │ │ │幣) │
│法條│情形 \│ │ │ │ │ │
├──┼────┼───┼───┼───┼───┼──────┤
│第 │嚴 重│一萬二│二萬四│三萬元│三萬元│一 裁罰金額│
│三 │ │千元以│千元以│以下 │以下及│ 之下限為│
│十 │ │下 │下 │ │三十日│ 六千元。│
│七 │ │ │ │ │以下停│二 一般違規│
│條 │ │ │ │ │業或停│ 經屢次處│
│第 │違 規│ │ │ │止使用│ 罰仍不改│
│一 ├────┼───┼───┼───┼───┤ 善者,得│
│項 │一 般│九千元│一萬八│三萬元│三萬元│ 比照嚴重│
│ │ │以下 │千元以│以下 │以下 │ 違規加重│
│ │違 規│ │下 │ │ │ 處罰。 │
├──┴────┴───┴───┴───┴───┴──────┤
│一 嚴重違規:未依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
│二 一般違規:設置場所部分未依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 。 │
│三 限期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
└──────────────────────────────┘
表六 違反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陳列或設置規
定之裁處基準表
┌──┬────┬───┬───┬───┬───┬──────┐
│適用│\ 次 │ │ │ │ │備 考│
│ │ \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單位:新台│
│ │違規\數│ │ │ │ │幣) │
│法條│情形 \│ │ │ │ │ │
├──┼────┼───┼───┼───┼───┼──────┤
│第 │違規銷售│四萬元│六萬元│八萬元│十萬元│裁罰金額之下│
│三 │或設置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限為二萬元。│
│十 ├────┼───┼───┼───┼───┼──────┤
│九 │違 規│一萬五│三萬元│四萬元│五萬元│裁罰金額之下│
│條 │ │千元以│以下 │以下 │以下 │限為一萬元。│
│ │陳 列│下 │ │ │ │ │
├──┴────┴───┴───┴───┴───┴──────┤
│附註: │
│一 違規銷售或設置:銷售或設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未經│
│ 檢驗合格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
│二 違規陳列:以銷售為目的,陳列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未│
│ 經檢驗合格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
│三 違規陳列部分應以書面勸導改善,仍不改善,得逕行舉發並裁處│
│ 。 │
└──────────────────────────────┘
表七 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之裁處基準表
┌──┬────┬───┬───┬───┬───┬──────┐
│適用│\次 │ │ │ │ │備 考│
│ │ \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單位:新台│
│ │違規\數│ │ │ │ │幣) │
│法條│情形 \│ │ │ │ │ │
├──┼────┼───┼───┼───┼───┼──────┤
│第 │嚴 重│二萬元│四萬元│五萬元│五萬元│裁罰金額之下│
│四 │違 規│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限為一萬元。│
│十 ├────┼───┼───┼───┼───┤ │
│條 │一 般│一萬五│三萬元│五萬元│五萬元│ │
│ │ │千元以│以下 │以下 │以下 │ │
│ │違 規│下 │ │ │ │ │
│ ├────┼───┼───┼───┼───┤ │
│ │輕 微│一萬二│二萬四│四萬八│五萬元│ │
│ │ │千元以│千元以│千元以│以下 │ │
│ │違 規│下 │下 │下 │ │ │
│ ├────┴───┴───┴───┴──────────┤
│ │附註: │
│ │一 嚴重違規: │
│ │ (一) 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含異動) 。 │
│ │ (二) 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含共同、變更及施工) 。│
│ │ (三) 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
│ │二 一般違規: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
│ │三 輕微違規:防火管理人未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
│ │ 項規定接受講習訓練。 │
│ │四 限期改善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
│ │ (一) 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或防火管理人未依消防法施行│
│ │ 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接受講習訓練,其改善期限以│
│ │ 九十日為原則。 │
│ │ (二) 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
│ │ 衛消防編組訓練,其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
│ │ (三) 其他違規部分,其改善期限以十五日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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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違法案件之裁處,應作成處分書及送達證書,依規定派員送達或用送
達證書掛號郵寄送達被處分人,限期被處分人至繳納罰鍰地點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協調之相關單位或金融機構,依限繳納罰款,逾期未
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六 其他規定:
(一)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應遴派熟悉消防法規之適當人員負責,以公正、
客觀之態度審慎處理。
(二) 被處分人不服裁處提起訴願時,原處分機關應自收到訴願書副本之
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並連同相關文件,函送受理訴願之機
關。
(三) 有關消防法案件限期改善通知單、舉發通知單、處分書、送達證書
、強制執行移送書、訴願答辯書之格式如附件一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