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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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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消防責任區 (以下簡稱責任區) ,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由小隊長或
隊員負責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水源調查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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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責任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
狹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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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責任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8
八 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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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
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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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消防局、港務消防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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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 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 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
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災害調查。
(三) 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四) 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 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 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
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 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
保養、檢查。
(八) 待命服勤:服勤人員保持機動待命,以備執行救災、救護、災害
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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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
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局、港務消防
隊定之。
(二)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每週合計四十四小時 (週休二日四十
小時) ,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三) 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消防人力及
轄區特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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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 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 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四) 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 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其夜間在勤人數,除主管外人數在五
人以下之分隊,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得視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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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
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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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 (組) 者,應依其任務
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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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各級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
級機關及人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
得報請上級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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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 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 聯合勤前教育:以大 (中) 隊為實施單位。
(三) 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港務消
防隊或大 (中) 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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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 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 宣達重要政令。
(三) 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所轄勤務單位實際
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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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勤務之督導及獎懲:
(一) 各級消防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
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 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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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及港務消防隊應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
點,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