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消防隊得設左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災害預防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火災原因調查、鑑
識、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
二 災害搶救組: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
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與管理
運用、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與執行及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等事項。
三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各項救災
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第 3 條
消防隊置隊長一人,承內政部消防署署長之命,兼受該管港務局之指揮、
監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第 4 條
消防隊置組長、主任、組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
第 5 條
消防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內
政部派員兼任或兼辦。
第 6 條
消防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內
政部派員兼任或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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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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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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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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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隊長 │警正二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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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 (二) │一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 │ │二 由組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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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
│ │ │ │組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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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三 │ │
│ │至三階 │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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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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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隊長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一 │ │
│ │至三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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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四 │ │
│ │正四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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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十二 │內十一人得列警正四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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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員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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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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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三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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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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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台中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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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組長 │ │ (二) │一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 │ │二 由小隊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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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
│ │ │ │小隊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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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三 │ │
│ │正四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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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十八 │一 內九人得列警正四│
│ │ │ │ 階。 │
│ │ │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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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員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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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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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二十二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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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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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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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副隊長 │警正二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查鑑│
│ │或薦任第七至第八職│ │定工作。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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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 │或薦任第七至第八職│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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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五 │ │
│ │至三階 │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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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三 │ │
│ │至三階 │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八 │ │
│ │正四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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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十 │內二十人得列警正四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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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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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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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十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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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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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 │一 內二人得列警正四│
│ │ │ │ 階。 │
│ │ │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合 計│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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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消防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消防隊訂定,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