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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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須知
(一)消防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跨越省、市者,應向內政部申請(除
      基金規模外,必須有主,分事務所之設置)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申請
      內政部許可設立者,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
      產),並得視申請性質,由內政部酌予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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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依據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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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逕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1.申請函乙份。
    2.捐助章程草案四份。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4.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5.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6.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7.業務計畫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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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檢附有關之文件一次函
      報內政部,並請在申請函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連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逕向主事務所
      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將法人
      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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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考資料
(一)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二)申請函(格式)。
(三)捐助章程草案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