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須知 (一)消防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跨越省、市者,應向內政部申請(除 基金規模外,必須有主,分事務所之設置)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申請 內政部許可設立者,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 產),並得視申請性質,由內政部酌予提昇。